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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平台司法拍卖免责声明效力的研究
更新时间:2022-02-12

基本案情

一审法院审查查明,本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方某于2018年6月12日申请强制执行,同日本院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8年10月23日本院执行裁定书,扣押被执行人邱某所有的车牌为XX小轿车一辆。同日本院作出裁定拍卖该车辆。2018年10月31日某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作出机动车评估报告书,评估价为20400元。2019年3月15日在X宝网司法挂网拍卖,起拍价为16000元,保证金为3000元,増价幅度300元。拍卖公告注明“XX牌轿车一辆,发动机号:DXXXX5696,型号:MR718XXXX,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L677844XXXX6796,初始登记日期2013年11月25日,检验有效期至2015年11月,行车里程数为75216公里。该车保养情况、车况一般,内饰较好。具体详情参见附件(该车辆评估报告书)”“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联系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2019年4月1日异议人高某以4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9年4月10日作出裁定被执行人邱某所有的吉利小轿车一辆归买受人高某所有,车辆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高某时起转移。2019年6月4日向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送达该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办理产权过户。2019年8月8日车辆买受人高某前来本院领取该车辆时,经现场查看表示拒收,并载明拒收的原因。另査明,申请执行人方某于2018年8月28日向本院提交《请求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依法査封和拍卖被执行人邱某轿车的申请书》,表示被执行人邱某有一台小轿车在汽车修理厂维修,该车已经修好,因邱某未付清修理费仍留置在修理厂。请求本院查封和拍卖该车,在付清修理费后,尚有结余价款优先支付其债务。2018年10月24日,本院执行人员在汽车修理厂找到该修理厂负责人询问相关情况,表示邱某的汽车确实在其汽修厂维修,尚欠维修费29375元,该车在修理厂保管,并提供了维修工单。维修工单載明“邱某于2017年10月25日将其所有的车牌为汽车交给汽车修理厂维修,左前门、左后门及门板、升降机、气囊等进行了维修、更換,维修费用共计29375元。

一审法院认为,在拍卖公告中特意注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联系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异议人提出评估报告中隐瞒了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和浸水的事实、评估报告不可采纳,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异议人异议请求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异议请求。

高某从深圳开车到赣州,找到江西俊嘉律师事务所,要求我对该案进行研究复议申请。经过研究,对该案提出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复议申请事项:

一、裁定撤销《执行裁定书》;

二、裁定发回重新审查,或者查清事实后作出相应裁定。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审查程序

根据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请求和事实与理由,是属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的执行异议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一审法院应当进行听证审查。然而一审法院对本案并未组织听证程序进行审查,严重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应当进行听证”的法定程序规定。

二、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除《执行裁定书》查明的事实外,一审法院遗漏了基本的重要事实尚未查清。

其一,机动车鉴定评估有限公司的估价人员没有全面进行实地查勘没有查明;

其二,一审法院提供的评估资料不真实准确、具有重大隐瞒事项或不真实事项没有查明;

其三,评估报告书附件描述存在隐瞒和虚假没有查明;

其四,鉴定评估人员没有按照必要的程序对评估车辆进行了市场调查没有查明;

其五,对评估车辆的现状描述存在隐瞒和虚假没有查明;

其六,执行法官对车辆状况未进行调查和查明负担状况、瑕疵状况等,对车辆情况调查表也未进行审查确认没有查明;

其七,执行法官、鉴定评估人员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隐瞒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没有查明;

其八,拍卖的车辆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要求(车辆存在缺陷还是瑕疵)没有查明。

三、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异议人主张该车实际状况与评估报告不符能否撤销拍卖”错误。

根据复议申请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事实与理由,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拍卖公告的车辆文字说明、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是否严重失实、是否致使复议申请人产生重大误解、购买目的是否无法实现。

四、一审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的特意注明无效

一审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特意注明“标的物以实物现状为准,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特别提醒,有意者请联系亲自实地看样,未看样的竞买人视为对本标的实物现状的确认,责任自负”无效。

首先,从一审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特意注明的内容分析,一审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特意注明“本院不承担本标的瑕疵保证”,但是,没有排除车辆缺陷责任。如果因车辆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一审法院仍然应当依照法律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从一审法院在拍卖公告故意隐瞒车辆缺陷,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拍卖公告中特意注明的免责声明无效。

五、一审法院具有枉法认为的情形

一审法院认为“异议人提出评估报告中隐瞒了该车发生过重大事故和浸水的事实、评估报告不可采纳,但未提出相关证据予以证实。”是枉法认为的情形

其一,复议申请人提供了车辆存在严重缺陷的照片,这些照片均能够证明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和浸水的事实存在。

其二,申请执行人方某于2019年8月8日在一审法院将车辆发生了重大交通事故的事实告知了复议申请人,复议申请人随即向一审法院提供了知悉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的线索证据。

六、一审法院认为异议请求不能成立错误

一审法院认为“异议人高某的异议请求不成立”错误。

首先,复议申请人提出的异议事实客观存在,即拍卖公告的车辆文字说明、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隐瞒了车辆发生过重大事故和浸水等足以影响复议申请人决定竞买的重要事实。

其次,由于拍卖公告的车辆文字说明、照片展示以及瑕疵说明严重失实致使复议申请人产生重大误解。

再次,因该车辆不合法机动车安全要求,存在严重缺陷,无法实现购买目的。

七、一审法院作出的裁定错误

一审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某的异议请求。”错误。

第一,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据此可知,对于复议申请人所提出的请求合法、事实证据充分、理由有据,一审法院作出“驳回高某的异议请求”的裁定显然错误。

第二,由于一审法院没有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拍卖的车辆状况进行全面公告,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了复议申请人利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二)项“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第二十一条第一款“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异议请求撤销拍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四)未按照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对拍卖标的物进行公告的;(五)其他严重违反拍卖程序且损害当事人或者竞买人利益的情形”的规定,对异议申请应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严重违反法定审查程序,以在拍卖公告中的特意注明为由,进行枉法认为,使认定的基本事实不清,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错误,导致认为异议请求不能成立和作出“驳回高某的异议请求”的裁定错误。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特向贵院提出复议申请,望贵院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执行法官、鉴定评估人员、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等人参加,进行听证审查,以便确保本案审查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定,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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