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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辩律师14天火速办理涉嫌强奸罪,为当事人办理不批捕并取保
更新时间:2022-02-09

案件办理简介:

2021年11月9日犯罪嫌疑人及家属与本律师取得联系,就李某某涉嫌强奸罪一案进行沟通,在了解案情后本案在侦查阶段中报送批准逮捕的前期,结合强奸案件类型及案件办理中可能搜集的证据状况,研判后向司法机关提供书面的《不予批捕法律意见》,并就具体观点及案件事实多次与主办人进行当面、书面沟通,最终在11月23日审查批捕机关采纳了律师意见,以证据不足不符合逮捕条件为由,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不予批准逮捕,公安机关随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取保候审。


律师部分辩护思路及观点展示:

就本案证据而言,本案中的现有证据尚不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符合《刑事诉讼法》中批准逮捕要求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明标准。

批准逮捕所要求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证明标准,需要在客观、全面分析证据内容及证明力,确定证据证明方向的基础上,再从正面论证、反面认证以及补充论证等多角度对证据的充分性问题进行论证,以此确定案件事实是否达到了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程度:

首先,结合本案进行正面论证,即论证证明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实施强奸行为行为的证据是否充分。

结合本案证据,本案直接证据只有相互矛盾的被害人陈述和被告人供述,其他间接证据又无法证明犯罪嫌疑人上午手机闹铃响之前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状况对被害人实施了强奸行为。因此,各证据之间无法形成认定犯罪嫌疑人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状况,采用暴力手段强奸事实成立的证据链条。

其次,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进行反面论证,即论证根据现有的证据是否能够排除必要的合理怀疑。

本案中,众多合理怀疑得不到排除,如:1.现有证据并不能够证实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闹铃响之前利用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情节发生过性行为;2.在案发现场所提取的DNA样本也只能证实双方发生过性行为,无法证实发生的时间及方式;3.综合案发现场出租屋的勘验结果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事后的聊天记录,被害人的衣物及案发现场并未出现因其他暴力行为而造成的物件损坏现象,这些迹象与犯罪嫌疑人涉嫌强奸手段行为很不相称;4.在犯罪嫌疑人手机闹铃响之后,犯罪嫌疑人还与被害人就时间及其他事项做了简单交流后,双方发生了性关系,期间被害人在完全具备可以求救、逃离的机会时而不予利用,并在事后未第一时间报警,并以双方都是成年人之类的说辞继续与犯罪嫌疑人进行微信聊天,这些迹象与常规性侵害类案件被害人的反应相互矛盾。

最后,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进行补充论证,即论证能否排除犯罪嫌疑人采取使被害人醉酒的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而发生性行为事实的存在。

结合案件事实及生活常识本案中,现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在犯罪嫌疑人闹铃响之后,其意识状态是清醒的,至于被害人怀疑在其上午六时许闹铃响之前犯罪嫌疑人利用其醉酒不知反抗的状态对其实施的强奸行为,公安机关并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双方在闹铃响之前发生过性行为,也未提供证据证实当时被害人处于意识不清醒的状态,仅根据与犯罪嫌疑人相矛盾的被害人猜测性陈述,结合《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犯罪嫌疑人不能自证其罪的举证原则,上述待证事实事实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

故此,结合本案可以排除犯罪嫌疑人采取使被害人醉酒的手段,致使被害人不能抗拒、不敢抗拒、不知抗拒而发生性行为事实的存在。

因此,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存在利用被害人不知、不能反抗的状态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事实尚未排除合理怀疑,且无确凿充分证据予以证实,对其决定进行批准逮捕不符合法定批捕的证据要求,恳请贵院依法对其做出不予逮捕的决定。

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三十九条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一)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逮捕条件的;(二)具有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第一百四十条 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或者不予逮捕的决定:(二)主观恶性较小的初犯,共同犯罪中的从犯、胁从犯,犯罪后自首、有立功表现或者积极退赃、赔偿损失、确有悔罪表现的;

律师看法:

本案从委托至不批捕决定作出历经14天,在捕诉一体化的背景下,侦查阶段审查批捕决定作出前的时间属于刑事案件前期办理过程中,决定案件走向的黄金节点,结合案件类型及具体案情,对现有证据搜集进行预判分析,进而紧扣批捕要求的证明标准,及时提供专业的辩护观点,是能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的,随着司法环境不断改善,刑事司法少捕慎诉理念的贯彻落实,专业化的刑辩律师也大有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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