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宫新立律师
辽宁-大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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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房产归男方 女方获补偿
更新时间:2012-01-10

2003年,林女士与张某结婚,今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结婚前,张某按揭购买了一套住房,首付2万元,贷款9万元。张某于婚前个人还款7800元,余额婚后逐月还贷。林某认为,尽管房屋产权登记为张某一人,但月供款由两人共同出资,该房产应该平均分割。

  天宁法院的法官表示,新出台的《婚姻法解释(三)》明确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如双方不能达成协议,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而尚未归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据此,双方近日达成一致:住房归张某所有,张某补偿林某1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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