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J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陈某涉嫌贪污罪,于2003年7月23日向ZJ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陈某为某股份制银行的职员,涉嫌贪污的金额高达七百多万元,若罪名成立,极有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的刑罚。
黄律师接受委托,出庭为陈某辩护。黄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是:1、起诉书认定被告人陈某是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了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陈某所在银行属于国有资本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不是国有公司。陈某不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从事公务,故陈某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公诉机关仅凭湛江市人事局与1993年开出的一份《毕业生分配介绍信》就认定陈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属定性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被告人陈某是该行自行聘用的人员,其行为应当构成职务侵占罪;2、被告人陈某有自首的情节;3、被告人陈某案发后认罪态度好,能积极配合追赃工作,并退回大部分赃款。要求法庭对被告人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ZI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全部辩护意见,于2003年7月23日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陈某服判,不再上诉。法定期限内,检察机关也不抗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