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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装修施工,哪些质量问题可以根据常识常理认定?
更新时间:2022-01-19

【裁判要旨】

在房屋装修施工过程中,存在水管和电线管紧贴着安装于同一墙壁开槽(即“水电同槽”), 依照常理,“水电同槽”一旦出现漏电情况会通过水管而导电,这种安装水电的方式不符合水管和电管应保持安全距离的施工规范,确实存在安全隐患,可以认定水电施工存在质量问题。

【案情简介】

一、2020年5月份,韩某与郑某某签订《装修合同》,韩某将其名下所有的房屋交给郑某某进行室内装修。

二、2020年6月份,郑某某组织工人进场施工装修。2020年7月份,韩某发现郑某某安装的水电项目有“水电同槽”情况,认为存在安全隐患要求郑某某重作,但郑某某不同意,双方因此发生争议而停工。

三、韩某某遂向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解除《装修合同》,郑某某返还已付的装修工程款。郑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起反诉,请求判令继续履行《装修合同》,韩某支付剩余装修工程款。

四、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解除韩某与郑某某签订的《装修合同》,郑某某向韩某返还装修工程款。郑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五、本案中韩某委托刘炳扬律师担任其一审、二审阶段的诉讼代理人。

【一审阶段】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自愿、平等基础上成立的《装修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装修期间,双方就水电项目施工中是否存在施工质量问题产生争议,经沟通无效至今无法继续施工,施工合同已无继续履行之必要,应子以解除。关于被告郑某某在装修过程中是否存在施工质量,是否应承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问题。从原告韩某提交的现场图片、微信聊天记录分析,结合双方的庭审陈述,本院确认被告郑某某施工安装的水电存在“水电同槽”的情况属实。依照常理,“水电同槽”一旦出现漏电情况,会通过水管而导电,确实存在安全风险,不符合规范要求,被告郑某某对此并未进行重作,故可认定被告郑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施工质量问题,构成合同违约,应承担合同解除违约责任。

【二审阶段】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郑某某是否应向韩某返还装修款。根据韩某提供的照片、微信聊天记录及一审庭审双方陈述的事实,原审法院认定郑某某在施工涉案房屋装修的水电管线时存在水管和电线管紧贴着安装于同一墙壁开槽(即“水电同槽”)的事实,这种安装水电的方式不符合水管和电管应保持安全距离的施工规范,存在安全隐患。原审法院根据常识常理判断郑某某的水电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韩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无不当。郑某某上诉称韩某解除合同仅是个人主观原因、无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水电同槽”,无证据证明出现漏电,原审法院的认定是“主观臆断”,均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原审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定郑某某须退还装修工程款,实体处理恰当,本院予以维持。

【总结】

本案中,我方向法院提出意见认为:依据科学常识和常理,水、电一旦直接接触必然造成触电危险,这属于众所周知的事实。不需要证明已经发生漏电现象,如果已经出现了漏电现象,那将会严重威胁人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但凡有生活常识的人都不可能等到这种危险情况已经发生才开始采取措施挽救,等到事故发生了才采取措施挽救,等于是亡羊补牢,为时已晚。此外,之所以还没有出现漏电现象,是因为房屋还未装修完成,被上诉人尚未搬入房屋居住使用。如果等到使用过程中出现了触电事故才发现“水电同槽”这种安全风险,那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由于郑某某交付的水电工程质量不合格,无法满足韩某正常使用,必然造成拆除并重新施工的结果,由此而产生的必要支出应当由郑某某承担,郑某某应当退还已经收取的相应装修款。

对方向法院提出意见认为:没有任何法律法规规定不能“水电同槽”,也没有证据证明漏电,且郑某某已经对水电同槽进行了隔离措施及整改,是韩某个人主观原因锁门导致装修中断。法院仅凭主观臆断,就断定涉案房屋存在漏电风险,毫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水电安装是郑某某委托案外人完成的,并非郑某某本人完成,案外人具有专业电工施工资格,水电安装不存在违规之处。

最终,法院支持我方观点,认定郑某某在施工涉案房屋装修的水电管线时存在水管和电线管紧贴着安装于同一墙壁开槽(即“水电同槽”)的事实,这种安装水电的方式不符合水管和电管应保持安全距离的施工规范,存在安全隐患,根据常识常理判断郑某某的水电施工存在质量问题构成违约,韩某有权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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