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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新勇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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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原告六千万诉请被法院裁定驳回
更新时间:2022-01-16

案情简介

2012年至2016年之间,原告孙某某陆续向第三人周某某出借资金1.8亿元,在此期间,周某某又陆续向贵州的陈某某出借本金1.3亿。2016年12月份,孙某某与周某某达成《债权转让协议》约定周某某将持有陈某某1.3亿本金及利息的债权转让给孙某某,周某某欠孙某某的1.8亿欠款予以抵销。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周某某将债权转让的事实依法通知了陈某某。

2017年2月,孙某某将陈某某起诉至贵州某法院,要求陈某某偿还孙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1.8亿元。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确定的审理焦点为孙某某与第三人周某某债权转让的效力以及原告主张借款金额的确定。

原告孙某某起诉时,提供了其与周某某之间的银行转账流水,证明其与第三人周某某之间存在借贷关系。原告向法院提供的银行流水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由原告的银行账户直接汇入周某某的银行账户,金额约2.2亿;第二部分由原告孙某某的账户汇入案外人周某二的银行账户,金额约6400万。原告孙某某在向法院提交的证据目录中明确表示汇入周某二账户的资金是支付周某某的借款并且在整个庭审中对这一事实均予以认可。

2017年8月份,贵州某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支持了孙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陈某某偿还孙某某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8亿元。后,陈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判决生效后,孙某某向贵州某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要求陈某某偿还借款,后因陈某某没有财产可供执行,法院终结了执行程序。

2019年3月份,孙某某又以民间借贷纠纷将周某二及配偶起诉至无锡市某法院要求周某二及配偶偿还其借款6000万元。原告孙某某提供了被告周某二于2017年7月份签字的《借款合同》以及汇入周某二账户的银行流水。

《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出借给周某二6000万元作为向周某某追讨借款的费用,假如周某某按时归还了其欠孙某某的1.3亿,则《借款合同》自动作废;同时,孙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中有6400多万的银行流水在其与陈某某民间借贷案件中予以提供。

律师分析

2019年5月份,我接受了被告周某二的委托,经分析后,我认为原告孙某某的行为属于虚假诉讼、恶意诉讼并从以下方面论证孙某某的行为属于恶意诉讼:

一、本案第三人周某某已经通过债权转让的方式实际清偿了孙某某的借款,被告出具的《借款合同》已经作废,原告与被告不存在借贷关系。

二、被告孙某某提供的银行流水在贵州某法院其与陈某某的案件中已经提供,其中该案中也明确表示汇入周某二账户的款项系支付周某某的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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