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男友L某某“在家难挣钱,出国发大财”的诱导,只有2天就满18岁的花季少女Z某某瞒着家人偷偷跟着男友L某某等10多人偷渡被查获,公安机关以Z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Z某某家人收到拘留通知书后心急如焚并第一时间找到蒋红玉律师,蒋律师介入案件后第一时间去看守所会见。当见到律师的那一刻,Z某某就像见到亲人般哭得泣不成声。经过多次会见了解案情,辩护律师向检察机关提交了1000余字的书面辩护意见,认为Z某某系未成年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建议不批捕、不起诉。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建议不批捕、不起诉,因为:
(一)Z某某系未成年人。Z某某还差2天才满18岁,案发时系未成年人,身心、智力发育尚未成熟,涉世不深,无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涉嫌的偷越国境罪也系非暴力性犯罪。《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第13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案件……,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可捕可不捕的不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62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审查逮捕……,严格限制适用逮捕措施。对于罪行较轻,具备有效监护条件或者社会帮教措施,没有社会危险性或者社会危险性较小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不批准逮捕。”因此Z某某具备不予逮捕的事实和法律条件。
(二)Z某某处于从属地位。Z某某全程都是听从男朋友L某某的安排,至于L某某如何跟“蛇头”的联系,Z某某一概不知。时间、路线都由L某某传达、带路,Z某某只是跟着L某某,完全处于从属和被支配地位。
(三)Z某某成立自首。Z某某在接受检查人员一般盘问时即主动交待自己非法出入境涉嫌偷越国境的事实,面对侦查人员讯问如实陈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在司法机关未确定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代自己罪行并如实供述”的规定,可以认定自首。
(四)Z某某结伙偷渡的主观故意不明显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29条第3款规定:“结伙作案”,是指二人以上共同作案。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条第3项:三人以上结伙偷越国(边)境的属于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关于办理妨害国(边)境管理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三人以上结伙入罪,“主要是针对结伙出境或者偷越国边境参加危害国安安全活动的问题”
可见,“结伙”作案是共同犯罪,既要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也要有共同犯罪的行为。Z某某出境只想好玩,入境只想回家过年,出入境并非参加危害国安安全活动,现场被抓获的10多人中,只认识L某某,结伙偷渡的主观故意并不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