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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伟VS取保候审--------聚众斗殴
更新时间:2022-01-13

阿伟VS取保候审----聚众斗殴

一、案件事实情况:

2012年10月13日左右,A之子B在阿伟家楼下卖烧烤,与隔壁烧烤摊位阿罗等人因摊位的问题发生争执,刚好阿伟的朋友(普通朋友)在阿伟家楼下吃饭吃烧烤,因摊位的问题影响吃饭等等,也与阿罗等人争吵,于是双方便大吵大闹,阿伟知晓这事情之后,赶紧下来调解矛盾,结果双方根本不听劝,越吵越厉害,情绪失控之下便互殴,阿伟立即上前阻止劝架,因势单力薄,一个人根本阻止不了,便立即报警。

之后某公安机关将涉嫌聚众斗殴的7人刑拘,将案外人阿伟也刑拘。于2012年12月13日向某某人民检察院提起批捕,2012年12月20日,某某检察院对阿伟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12月2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3年1月16日,某公安机关将阿罗、阿伟等人移送到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检察院审查,只起诉了阿罗两人。2013年9月25日,经过检察院领导与公安机关领导等人研究决定,阿伟等5人不符合起诉条件,证据不足,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之后,阿伟等人被取保候审长达9年。

2021年,阿伟当选村支书,政审时才被告知目前涉嫌聚众斗殴被取保候审,政审过不了。

二、案件分析:

1.聚众斗殴罪是指拉帮结伙,人数一般达三人以上,有聚众斗殴故意的互相殴斗的行为。聚众斗殴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犯罪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公然藐视国家的法纪和社会公德,企图通过实施聚众斗殴活动来寻求刺激或者追求某种卑鄙欲念的满足。聚众斗殴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动机而成帮结伙地斗殴,往往造成严重后果。

2.根据上述本罪犯罪构成的理论结合现有的阿伟的陈述内容,本律师作出分析如下:主观上阿伟并没有聚众斗殴的犯罪故意,在客观上也没有实施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聚众”是指为实施斗殴而聚集三人以上的行为。聚众方式既包括有预谋的纠集行为,也包括临时的纠集行为。关于“斗殴”,阿伟在陈述中,并没有基于报复的动机殴打对方的故意。客观上也并未直接实施殴打行为。根据规定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聚众斗殴的积极参加者是指首要分子以外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者在斗殴中直接致伤、致死他人者。从本律师目前了解的情况来看,在整个事件中,阿伟都只是上前阻拦,积极的制止双方斗殴,同时报警。如果彭波是聚众斗殴者,就不会阻拦不会报警了。

3.阿伟涉嫌的聚众斗殴案件发生时,阿伟并未参与打架斗殴,而是积极阻止双方,从检察院作出的不予批准逮捕决定书中(注:不予逮捕书中记载了申请人在打架过程中有制止打架的行为)可以看出阿伟是在制止犯罪的发生。在此次聚众斗殴案件中,阿伟在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客观上也没有实施犯罪的行为,悄悄相反,阿伟为防止犯罪的发生,在双方发生打架时,及时阻止,这是正义之举,并非犯罪。同时,自2012年案件发生至今日,已经长达9年,在此过程中,公安机关、检察院并未对申请人提起公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在侦查过程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撤销案件;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八十六条 经过侦查,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撤销案件:(一)没有犯罪事实的..............对于经过侦查,发现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不是被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实施的,或者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犯罪嫌疑人不够刑事处罚的,应当对有关犯罪嫌疑人终止侦查。

4.2013年9月25日,本案经过检察院各部门领导以及公安机关相关领导等人研究决定,阿伟不符合起诉条件,证据不足,建议退回补充侦查。从2012年案发到现在,已经过去了9年多,公安机关并未提供新的证据材料移送审查起诉,因此,根据疑罪从无的原则,亦应当撤销撤案。

三、解说回顾:

阿伟怎么都没想到,早些年自己以为不重要的一个小事情,现在却成为了影响自己人生的大事情,阿伟很无奈,却也怪不了其他人。

故事回放

阿伟是村里的基层干部,这些年来一直用心地在村里为老百姓做事,也深受乡亲们的喜欢。最近政府组织选举村里的书记,阿伟很有信心,他的呼声也很高。果然,阿伟被选中了,这本来是件开心的事,但政审的时候,出事了!

那天,阿伟正在给村里的几个大妈做调解工作。这时,阿伟在政府工作的老友老苏给他打来电话,只听老苏语气慌张地问道:“阿伟啊,你做了什么了?为什么你现在的档案上有涉嫌聚众斗殴,还在取保候审阶段呀?你这样政审是过不了的!”听到老苏的话,阿伟一脸懵,自己被取保候审?什么情况?什么时候?阿伟一时没有反应过来,直到老苏在电话那边喊他,才回过神来。“我不知道什么情况!我也没犯什么事啊!你等等,让我好好想想...”阿伟此时也着急了,自己一直老实本分与人为善,怎么就涉嫌聚众斗殴还取保候审了呢?“行,我知道了。你最好赶紧解决这个事情啊,不然政府这边可能会重新选人了。”说完,老苏便挂断了电话。

一连几天,阿伟都在想这件事,终于,他想起来了!这件事,和他过世的叔叔有关。九年前,阿伟的叔叔还在世的时候,在阿伟家楼下开了一个烧烤店。有次,叔叔晚上摆摊的时候和隔壁摊位的人发生了争吵,甚至打了起来,对方的人还动了刀。眼见事情愈发不可收拾,在一旁吃烧烤的阿伟赶紧报警,然后起身劝架,结果没劝住,阿伟叔叔被打死了,阿伟作为案发当事人和另外的六人一起被拘留了,因为涉及命案,阿伟一行人被拘留,直至查清真相,阿伟几人才被取保候审。

事情结束后,劫后余生的阿伟无比庆幸,见没有自己的事情了,有关部门也没有给他什么通知,所以其他的事阿伟也就不去过问了,所以他也一直不知道自己的取保候审还一直留着,并没有解除。这事以前对阿伟是没影响的,可现在他参加工作,需要政审,如果有这个取保候审在的话,阿伟的政审是过不了的。知道了事情缘由的阿伟着急得不行。谁能想到就是当时没注意的这些细节,现在却是影响自己一辈子的大事!

阿伟着急忙慌地找人帮忙,看看怎么解决这件事情。最后,阿伟经同事介绍,找到了丰来律所的曾忠律师,希望能将这件事解决好,以免以后再影响到自己和家里人!曾律师与阿伟谈话后告诉阿伟,他这个事情当年就可以直接解决的,但是由于他自己对于法律这块的不了解,导致事情一拖就是九年!不过好在还有办法弥补。

曾律师立即与当年处理这件事的司法机关取得联系。来回的在几个部门间穿梭奔走,找出多年前的卷宗台账进行核对,最终发现,是当地相关部门在收到解除阿伟几人取保候审的建议书后没有履行职责,以至于阿伟几人一直不知情,这些年几人一直处于取保候审的阶段。弄清事情的来龙去脉后,曾律师协助阿伟向相关部门提起申请:申请解除阿伟本人的取保候审。

很快,申请通过了,阿伟的取保候审终于解除,干部选拔的政审也通过了,这样的结果阿伟很满意,他说:以后不管做什么事都要注意细节,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知识链接-----解除取保候审

一、公安机关解除取保候审的条件:

1、发现被取保候审人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这种情形往往是已经查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无罪的,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的情形之一,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于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也就不应当继续采取取保候审,因此予以解除。

2、取保候审期限届满。为保障被取保候审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案件久拖不决,刑事诉讼法对取保候审期限规定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因此,取保候审期限届满时,依法应当解除取保候审。

为监督公安司法机关严格按照法定期限执行,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取保候审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取保候审。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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