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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邢波律师为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至缓刑结案
更新时间:2022-01-11

为吸收公众存款案辩护至缓刑结案


济南某投资公司平阴分公司于2011年成立,招聘刘某某等人以投资或借款的名义,向不特定公众吸收存款,并许以高额的利息回报。经营过程中,刘某某等人作为吸收存款的“业务员”,多途径宣传该公司的经营状况和吸收资金的优惠政策,先后吸收386万元。案发后,集资参与人的损失金额被界定为351万元,随后家属慕名聘请了邢律师作为刘某某的辩护。律师介入案件后分析出了以下辩护意见:

1、本案应该是单位犯罪,刘某某仅是普通工作人员,应界定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这类人员量刑比单纯的非单位犯罪量刑要低。

2、刘某某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配合调查,且已取保候审;

3、刘某某被派到平阴分公司之前,当地已经形成了一套资金运作方法,刘某某对资金流转没有决定权,在犯罪过程中作用较小;

4、办案机关指控的数额不准确,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持;

5、刘某某同样也是本案的受害者,努力争取定罪免罚或者缓刑,避免实刑。


一审法院采纳律师意见,认定本案系单位犯罪,刘某某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地位仅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情节和作用较轻,最终从轻判处了缓刑。


本案是一起在当地具有较大社会影响力的群体性案件,涉及人数多,案情复杂。办案过程中,辩护律师总结出,刘某某在整个案件中所起的作用和地位都是非常小的,同时,其是经他人介绍加入的,也是本案的受害者之一。另外,公司本身就有完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运行流程,刘某某充当的仅仅是业务员的角色。同时,存在自首情节。另外,本案单位犯罪的性质使案件具有较大的辩护空间。

最终,经过不懈努力,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对刘某某判处了缓刑。刘某某本人及其家属比较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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