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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期间不慎另犯新罪认罪认罚态度良好争取到从轻处罚
更新时间:2022-01-10

案件描述:

被告人田某2009年犯抢劫罪被判决六年零六个月,2013年2月4日被裁定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13年2月5日至2015年12月3日止。

2014年4月初,田某自郭某手中以八千元的价格购买北京现代瑞纳轿车一辆,2015年9月10,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刑事拘留……同时,已经因其他犯罪被判刑的被告人郭某也被从某监狱押回并被刑事拘留……涉案车辆经依法评估,价值五万元。


办案过程:

律师接受委托后,了解到被告人田某孩子尚在襁褓中,且假释后一贯表现良好,遂要求田某父母去所在村委出具证明作为证据提交法庭。在会见时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对田某进行了法律宣传和教育,并告诉他认识到错误后更要在庭审中诚恳的表现出来诚挚的悔罪态度。庭审中表现的也很好。

判决结果:

一、撤销对罪犯田某的假释

二、被告人田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与原罪未执行的刑罚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两个月,并处罚金25000元。(郭某以盗窃罪被判决两年半,并处罚金50000元)


律师分析:

本案被告人没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但基于其确实存在哺乳期的孩子且家庭条件困难(犯罪也是事发有因),从而争取到法院对其酌定从轻处罚的好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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