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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云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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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死亡后其继承人是否可以要求债务人归还借款?
更新时间:2022-01-06

案例简介:

侯女士系死者侯先生之姐,侯先生于2020年2月10日因病死亡。侯先生生前曾多次借款给被告郭先生、杨先生,经双方结算,二人共欠侯先生借款21万元,并于2019年农历正月初三由二被告向侯先生重新出具借条一份,为了便于记忆,借贷双方将借条中日期落款为正月初一,借款人郭先生、杨先生在借款人处签字并捺印。借条签订后,二人从未偿还侯先生借款。侯先生生前没有固定收入,以打工、捡破烂为生,享有政府发放的低保。侯先生2015年期间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获得145083.83元赔偿金;2020年经公证,被继承人侯先生无任何配偶、父母、子女,故被继承人侯浩无第一顺序继承人。被继承人侯先生的第二顺序继承人中祖父母外祖父母均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侯先生的兄弟姐妹只有一人,即侯女士。最终,侯女士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被告郭先生、杨先生归还上述借款。


法院判决结果:

被告郭先生、杨先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侯女士借款21万元。


鼎麒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自然人依法享有继承权。自然人合法的私有财产,可以依法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案中侯浩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根据法律规定其遗产应当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结合庭审双方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21万元借款系侯浩生前个人合法借款,且侯婷提供了相应的证据证实侯浩生前具备借出上述款项的能力,故其死后该笔借款转为侯浩的遗产,侯婷作为侯浩唯一合法继承人,其有权要求二被告归还上述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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