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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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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中的一方是否能以房屋系其婚前财产为由拒绝分割给另一方?
更新时间:2022-01-06

案例简介:

2008年1月1日,张先生与刘女士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张先生婚前于2006年5月1日按揭购买了位于幸福路的房屋一套(以下简称“房屋”),价值35万元,贷款28万元。2019年12月1日,刘女士发现张明出轨,心灰意冷之后,刘女士向张明提出了离婚,张先生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将房屋的价款分割给刘女士。

2020年12月1日,刘女士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解除婚姻关系;判令房张先生向刘女士支付房屋的婚后共同还款的款项及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金额29.41万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张明承担。



法院判决结果:

一、位于幸福路的房屋归被告张先生所有,被告张先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房屋共同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价款人民币35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原、被告各自承担一半。



鼎麒说法: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本案中,张明于2006年5月1日按揭购买房屋,双方于2008年1月1日登记结婚。因此,自2008年1月1日起至解除婚姻关系时止(备注:现暂计算至2021年3月1日),张明支付给银行的还款本金和利息以及还贷期间财产的增值部分亦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结合本案,房屋现有价值100万元,2008年1月1日至2021年3月1日,累计还款158个月,每月还贷1302元,已经还贷本金和利息20.57万元。因此,房屋的增值率为100万元÷35万元×100%=286%,房屋婚后还贷及增值部分的价款为:20.57万元×286%÷2=29.41万元。

同时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遵从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本案中法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按照照顾女方、无过错方的原则,要求张明补偿原告35万元,有事实和法律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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