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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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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股权转让纠纷终得公正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05

2007年,张某与威海某公司合伙投资成立某食品公司,张某出资288万元持股28.8%,2014年食品公司拟被广东某上市公司收购。威海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假冒张某签名,将张某持有的股权转让到己方名下,此后将公司与另一公司合并吸收,张某投资的公司被注销。张某在2105年得知股权被转让后立即起诉威海某公司,因其一审律师未尽职责导致案件长达五年之久在2020年9月底才作出一审判决,一审乳山法院判决威海某公司支付张某129万余元及利息。


张某在收到一审判决后,慕名找到本律师,经过查阅卷宗及调查案件相关情况,张某实际出资288万元是事实,股权在未经其同意情况下私自转移,公司在清算时已经明确写明公司净资产是980万元,并且张某因为威海公司冒名转让股权的行为实际损失股权投资款288万元,其应当赔偿张某288万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0)鲁10民终3367号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本案发回乳山市人民法院重审。经过重审一审,乳山市人民法院作出(2021)鲁1083民初16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威海某公司赔偿支付张某股权损失288万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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