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袁立鹏律师
广东
从业14年 合伙人律师
26
好评人数
1422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陈某贩卖毒品罪获轻判
更新时间:2022-01-04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4)惠博法刑一初字第143号

公诉机关博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8月29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贩卖毒品罪,经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3年9月3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逮捕。现羁押于博罗县看守所。

辩护人袁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博罗县人民检察院以博检公诉刑诉(2013)1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及其委托辩护人袁立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自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向他人购买毒品冰毒、麻古后,先后多次在博罗县**商务公寓、**网吧等处将毒品冰毒贩卖给陈某、“铁*佬”、“勇*”等吸毒人员。2013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商务公寓*房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当场在其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66克)、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32粒(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为3.02克)等物。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的事实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陈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多次贩卖给多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鉴于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以及提出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称,大约从2013年8月10日起,其在**网吧卖过冰毒给陈某、“勇*”各一次,卖过给“铁*佬”七、八次。

辩护人袁立鹏的辩护意见是: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贩卖毒品罪无异议,但被告人陈某具有以下从轻处罚的情节:1、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具有明显悔罪表现;2、本案所鉴定的毒品处于公安机关的监控之下,没有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小;3、被告人之前无违法犯罪记录,不是累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缴获的毒品只是鉴定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并没有鉴定出其中甲基苯丙胺的含量,数量不大;5、本案的上线“*勇”没有抓获归案;6、被告人有吸毒行为,存在“以贩养吸”的情节。量刑问题,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建议宣告刑定为三年半左右。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于2012年7月开始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麻古。2013年8月开始,被告人陈某在博罗县**商务公寓、**网吧等地将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陈某等人。2013年8月29日,公安民警在园洲镇**商务公寓*房将被告人陈某抓获,当场在被告人陈某身上缴获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净重为1.66克)、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32粒(经检验,检出甲基苯丙胺和咖啡因成分,净重为3.02克),还在现场查获吸毒工具及可疑毒品,并扣押被告人陈某的手机一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案登记表,证实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本案,并依法立案侦查;

2、现场勘查笔录、方位图及照片,证实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陈某的现场在博罗县**商务公寓*房,并在陈某的裤袋里缴获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小包、红色药丸32粒。侦查人员还在房间椅子上的红色袋子里缴获密封袋包装的白色晶体1包、红色粉末1包,在电脑桌子上查获自制“冰壶”2个,在沙发上查获挎包里装的吸管1包。公安机关提取了上述涉案物品,绘制了现场图,并对现场及提取物品进行拍照固定;

3、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涉案的白色晶体1小包、红色药丸32粒、吸管1包、透明密封袋1包、自制冰壶2个以及号码为182**02的手机1部;

4、抓获经过,证实公安机关于2013年8月29日抓获被告人陈某;

5、证人证言

潘某玲的证言证实,2013年8月29日,其与“陈某”在**商务公寓*房被警察带回调查。其吸食过两次毒品,均是“陈某”免费给其一点吸食。一次是2013年8月8日在**公寓,“陈某”给其一点冰毒吸食但他没有收钱。第二次是被抓当天上午在**商务公寓*房,其吸食了“缅古”;“陈某”有贩卖毒品的行为,其看见“陈某”贩卖冰毒给别人两次。其中一次是2013年8月27日下午,“陈某”在**商务公寓3楼的一间房里贩卖冰毒给一个男子,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另一次是同年8月28日晚上,一个女人在**商务公寓的*房向“陈某”拿了冰毒,没有看见该女人给钱;

陈某的证言证实,“老头子”自称叫“陈某”,他是用摩托车载客的,其因搭乘“老头子”的摩托车而熟悉。2013年8月23日,“老头子”与他的朋友在**网吧旁边的旅馆三楼房间吸食冰毒时,免费给其一点冰毒吸食,这是其第一次吸毒。其不清楚“老头子”是否有贩卖毒品的行为;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陈某供认,其从2012年7月开始吸食冰毒和麻古。因无钱吸毒,2013年8月份开始贩卖毒品,都是吸毒人员拨打其手机182**02联系后进行交易。其贩卖冰毒给“勇*”三四次,每次100元或150元,在**公寓门口交易过。其贩卖冰毒给“铁*佬”十次左右,每次100元或150元,交易地点不固定,在**公寓和**网吧门口交易过。贩卖给“*琼”二次,每次100元,有一次“*琼”给了现金,有一次“*琼”给其qq游戏币欢乐豆充值100元。与其一起在**商务公寓*房被带回公安机关的“*玲”有吸毒,其提供过冰毒给“*玲”吸食三四次,但没有收过她的钱。其中有一次,其与“*玲”吸食冰毒后发生了性关系。在其裤袋里被缴获的一小包冰毒、32粒麻古和吸毒工具,均是其自己的,缴获的其他可疑毒品不知道是谁的;

7、辨认笔录

经对照片组进行辨认,被告人陈某指认出潘某玲就是与其一起被带回公安机关的人,其免费给过三四次冰毒让潘某玲吸食。一个星期前,其与潘某玲一起吸食冰毒后发生过一次性关系;

经对照片组进行辨认,潘某玲指认出陈某就是免费提供毒品给其吸食的“陈某”,其见过陈某在2013年8月27日下午、8月28日晚上贩卖过两次毒品给吸毒人员;

经对照片组进行辨认,陈某指认出陈某就是提供毒品给其吸食的“老头”,吸食完之后其帮陈某充了100元的游戏币;

被告人陈某指认出陈某就是向其购买过两次冰毒的“*琼”,一次给了100元现金,一次帮其充了qq游戏币欢乐豆100元;

8、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经对相关人员进行尿液检验,被告人陈某和潘某玲的甲基安非他明试剂检测结果呈阳性;

9、鉴定文书,经侦查机关委托鉴定,广东省惠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惠市公(司)鉴(化)字(2013)1498号《刑事化验检验报告》,证实从被告人陈某裤袋里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1.66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被告人陈某裤袋里缴获的红色药丸状可疑毒品32粒共净重3.0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在椅子上红色袋子里缴获的白色晶体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22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在椅子上红色袋子里缴获的红色粉末状可疑毒品一小包净重0.23克,检出甲基苯丙胺及咖啡因成分;

10、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陈某于1987年8月21日出生,其作案时已达到完全刑事责任年龄。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仍贩卖给他人吸食,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人贩卖毒品情节的认定问题,经查,虽然被告人供认其多次贩卖毒品给多名吸毒人员,现有证据能证实被告人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陈某一次外,其他吸毒人员的身份不确定,只有被告人的口供而缺乏相关证据印证,故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以及被告人该供认情节不予认定。但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稳定供认其有贩卖毒品给他人的犯罪事实,当庭亦予供认,故对其有贩卖毒品给他人的事实予以认定。本案中,被告人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给陈某一次,由陈某给被告人充值游戏币100元的犯罪事实,有被告人的供认,与陈某的指认互相印证,予以认定。被告人系吸毒人员,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认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综上,辩护人提出对起诉书认定的事实无异议、缴获毒品未作含量鉴定的辩护意见与查明的事实和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纳,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从轻处罚情节的上述其他辩护意见予以采纳。量刑问题,本院根据认定的上述事实,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其认罪态度,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并根据现有证据和情节酌予量刑,对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意见均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日内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9日起至2015年8月28日止)

二、公安机关扣押本案的全部毒品及吸毒工具、被告人的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在本判决生效后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袁立鹏律师
您可以咨询袁立鹏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422 人 | 广东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