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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海兵律师
江西-抚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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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因房屋渗水而拒付物业费,该抗辩理由不成立
更新时间:2021-12-29

(一)基本案情

1、案情回顾

原告:抚州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被告:颜X

被告是XXX1栋1105的业主,建筑面积149.59平方米,原告系XXXXX的物业服务企业,与XXXXX的业主委员会签订有《XXX物业管理服务委托合同》,约定原告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缴纳物业服务费。但截止至2020年10月,被告欠缴物业服务费8272元,虽经原告多次催缴,但被告拒不交纳。

被告颜X辩称,1、我欠原告物业费8272元属实,但因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导致我房屋多年漏水,造成墙面、墙纸、地板等不同程度的损坏,维修费花去了2-3千元,故我最多同意支付原告物业费5000元,滞纳金不同意支付。

2、裁判结果

被告颜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抚州市XX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6618元

(二)法律分析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 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三)律师观点

有些业主以房屋质量存在问题,如房屋漏水、墙体脱落、玻璃破裂等为由拒交物管费。

商品房存在质量问题系业主与开发商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而物管费的交纳则属于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两者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

通常情况下,开发商与物业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企业,相互之间不应为对方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维修义务的承担主体,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1、如果房屋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和保修范围内,由建设单位承担维修义务;2、在房屋质保期届满后,房屋专有部分由业主或侵权人承担维修义务。

房屋楼顶等小区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由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维修义务,物业服务企业履行义务时,可使用小区的住宅专项维修基金。若业主有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义务时,法院可根据法律的规定,酌情减少物业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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