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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纠纷,法院裁判规则
更新时间:2021-12-28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徐某

原告:何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振超,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0000元股权转让款及逾期利息(利息暂定8000元,逾期利息以200000元为本金按月息2分计算自2018年10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1月3日,A公司、B公司的股东均为二原告及被告,其中被告刘某占A公司35%的股权、占B公司35%的股权,原告徐某占A公司35%股权、占B公司35%的股权,原告何某占A公司30%股权、占B公司30%的股权。2018年4月23日,被告刘某回购二原告持有的A公司和B公司各65%的股权,并与原告徐某签订《股权回购协议书》一份,约定:徐某向A公司和B公司入股,经双方确认入股金共计3490000元,共计占A公司和B公司65%的股份,现徐某要求退股,经双方协商一致同意,徐某应得退股金额为3490000元,现刘某已经向徐某支付股款2410000元,于2018年4月23日将徐某的股份退股,并办理A公司退股手续,更换A公司法定代表人。下余款项1080000元,于2018年5月20日支付给徐某,徐某配合刘某办理B公司股权过户手续,若刘某违约未按照约定时间结清徐某余款,刘某需向徐某支付违约金1000000元。2018年4月24日,二原告将其持有的A公司 65%的股权转让给被告刘某,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A公司股权变更手续。2018年10月25日,原告徐某将其持有的B公司的35%股份转让给刘某二,原告何某将其持有的B公司30%股份转让给孙某,被告刘某将其持有的B公司35%股份转让给刘某二,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当天,被告刘某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我刘某认可并指定徐某、何某将郑州B运输有限公司的股权过户给刘某二,过户完毕后即视为徐某、何某履行股权回购协议书中的义务。我刘某尚欠徐某、何某B运输有限公司股权转让款贰拾万元整(200000元)。2019年1月25日支付。若不按时支付上述欠款,自打本欠条之日起支付徐某、何某月息2分的利息。欠款人刘某身份证号410182XXXXXXXX4915。2018.10.25”。后被告未依约按时付款,原告依法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二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股权回购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二原告已按照被告要求在工商部门办理了A公司、B公司的股权变更手续,被告刘某未按照协议约定按时向二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并且向二原告出具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当向二原告支付下欠的股权转让款200000元。因欠条载明逾期付款按照月利率2%自打条之日起计付利息,故关于二原告要求被告刘某向其支付股权转让款200000元,并按照本金200000元按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25日起向其支付利息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支付原告徐某、何某股权转让款200000元;

二、被告刘某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日按照欠款本金200000元,按照月利率2%自2018年10月25日起向原告徐某、何某支付利息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制定的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至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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