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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明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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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者体质对于伤残鉴定有影响,是否会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更新时间:2021-12-15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在上海市松江区某路口处,被告驾驶小型轿车与行走的原告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后经松江区交警队出具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被告承担本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无事故责任。后原告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肩袖损伤。原告治疗终结后委托上海旭正司法鉴定中心对原告伤情及三期进行鉴定,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但伤情系自身退变与交通事故共同作用导致,自身退变系主要原因,本次外伤系次要原因。


争议焦点:

对于原告的伤残保险公司认为其自身退变存在主要原因,其认为本次事故的原因对于原告的伤残只有30%的参与度,故只认可30%的赔偿。

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我认为事故责任已经经交警队作出认定书明确,且是根据双方的过错对于事故发生所起的作用大小划分的,本次事故中原告无事故责任,故其对于自身的损失无需承担赔偿。被告作为侵权人,且在本次事故中负全部责任,其对于原告的所有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虽然原告的伤情系自身退变与外伤共同导致的,但是其自身体质的问题不应当成为减轻侵权人赔偿的理由。此外,相关法律规定已经明确了被侵权人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赔偿责任,但是并未规定侵权人体质问题可以减轻被侵权人的责任。所以在原告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其所有合理损失均应当由侵权人及其投保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已收到该案件一审判决,毫无疑问法院全部采纳我方代理意见,最后判决保险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对原告的所有损失进行了赔偿。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依然采纳我方代理意见,驳回了保险公司的上诉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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