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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某张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更新时间:2021-12-01

买卖双方于2017年3月签订《房屋买卖意向书》,2017年5月签订正式的《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及《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卖方将坐落于杭州X房屋出售给买方,成交价为250万元。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如期将合同款打入了监管账号。约定的过户时间到了之后,该房屋的价格已经上涨到340万元左右,卖方明确表明不愿继续履行合同,并提出要在原购房款基础上加价,声称如不加价就不去银行办理抵押注销手续,并扬言要将房屋卖给其他人,并称按照合同约定只承担30万元违约金即可。

由于买方的购房款已经全部付清,并额外支付了30万元的定金,接受委托后准备诉讼材料向法院起诉,并对涉案房屋申请了财产保全。起诉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并支付违约金。卖方在开庭前提供答辩意见,认为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合同只有女方签字,合同为无效合同。经调查,涉案房屋虽然只登记于卖方个人名下,但确系夫妻共同财产,女方单独的卖房行为与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存在一定的冲突,故在主审法官的释明下,基于本案的后续履行可能性考虑,决定变更诉讼请求为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150万元。

经判决,卖方最终赔偿买方房屋差价损失等约97万余元。本案也成为恶意违约被判决赔偿房屋差价损失的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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