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卞恒亮律师
江苏-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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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诉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路政支队人身损害侵权纠纷案
更新时间:2012-01-06

案情:原告之父从损坏的护网进入京沪高速公路由东向西横穿高速公路时,与第三人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正由南向北行驶相撞,造成原告之父死亡。某公安局交巡警支队高速公路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之父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要求第三人及车辆保险公司、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路政支队赔偿。

代理情况:本案属于多因一果、复杂、疑难侵权案件。代理原告方后,先起诉第三人及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要求相应的赔偿。在事故认定书没有明确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路政支队存在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如何起诉某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某路政支队并获得赔偿。经过多次开庭,举证、质证,原告方举证证明被告方明知破损的高速公路护网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维修,已达数月之久,且事故发生至一审判决时,被告方仍没有维修,被告对事故的发生是存在一定过错;举证证明死者是从护网破损处上高速公路。被告的不作为与事故是有一定的因果关系,说明适用相当条件因果关系,被告怠于及时维修隔离网的不作为与事故结果之间具有相当因果关系。法律适用上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六条。在一审法院判决驳回诉请的不利情况下,受原告方委托提出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上诉理由,通过开庭、调解,经过努力,受害方最终获得一定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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