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卞恒亮律师
江苏-淮安
从业18年 副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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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诉某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工伤待遇赔偿案
更新时间:2012-01-06

案情:戴某于2006年2月进入被告处工作,2007年12月份签订劳动合同,2009年4月又签订劳动合同。戴某于2009年4月上夜班时,不慎被机器夹断左手大拇指,造成伤害。2009年8月经某区人事劳动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2010年4月,经江苏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最终认定为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陆级。经协商不成,要求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申请仲裁、诉讼。

代理情况:时间上争取主动。针对被告没有缴纳工伤保险的情况,律师及时帮助当事人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伤残鉴定,等级上获得提高。利用掌握医学方面知识和熟悉司法鉴定标准等优势,对某市某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的劳动能力伤残程度柒级不服,申请重新鉴定,最终被评为劳动能力伤残程度陆级。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劳动者陆级伤残,用人单位不得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这样,当事人获得是否解除或终止劳动的主动权。赔偿上全面准确。综合相关因素,建议提出终止事实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关系的申请,要求被告支付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赔偿停工留薪工资、住院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补缴纳养老保险金等。程序上做到充分。特别是申请时,在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没有公布的情况下,考虑增长的幅度进行计算具体数额,就原告终止劳动合同时的年龄、停工留薪工资、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焦点问题向仲裁庭、法庭提出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效益上争取最大。既争取利益最大化,又考虑能够及时执行,被告必须及时、一次付清工伤待遇赔偿人民币170000元,并报销补缴六个月的纳养老保险金。效果上获得最佳。尽量做当事人的说服工作,赔偿数额上适当作出让步,不再坚持要求判决、上诉,积极配合法官,调解结案,一次性执行到位,协调被告方补缴养老保险金。此案代理,受到三方的一致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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