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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实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某某轮胎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更新时间:2021-11-29

本案是一起买卖合同纠纷,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我们对公司的账务进行详细的梳理,积极组织证据,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关键在于如何认定案涉的两家公司人格混同的问题。本案中我方代理的公司首先与其中一家公司存在买卖合同关系,而后我公司被告知直接与第二家公司发生买卖合同关系,(事实上第二家公司是由第一家公司成立的,在本案诉讼时第二家公司即将面临资不抵债宣告破产的情形)考虑到判决之后的执行问题,我们在诉讼时将两家公司均列为了被告,为此我们组织了大量证据,证明两公司表面看起来为两家独立的法人,但实际控制人实则为一家公司。

本案在庭前我们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所以在庭审过程中顺利地将对方的观点一一进行了反驳。通过此案,不难发现,庭前的准备工作非常重要,这将直接导致庭审的效果以及案件判决的走向,另一方面,如何组织好证据,也是案件代理过程中的重中之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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