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天耳聋不当出生 医方承担同等责任
案情简介:
原告夫妻曾生育先天耳聋患儿,为谨慎期间,孕第二胎在被告处专门进行遗传性耳聋产前诊断,被告出具报告推测胎儿听力正常的可能性大。但遗憾的是,新生儿出生后多次做听力筛查均未通过,诊断先天性耳聋。
我方陈述意见:
1、本次检测主要是针对GJB2基因上的GJB2 235及GJB2 139位点的变异情况,但基因检测报告单项目代号里无GJB2 139位点相关信息;
2、无关于GJB2 139位点无法检测或检测方法局限性的任何告知,也未建议患方到其他机构进行复查;
3、基因检测结果无其他检测方法的验证;
根据遗传性耳聋基因变异筛查技术专家共识:针对检测方法(技术)局限性,分子检验技术在实际操作和检验的过程中,必须有严格的质量控制和管理体系,因此,准备两个不同的技术检验方案对争议结果进行复查和验证是必要的。被告针对作出的存疑结果,未采取另一种检测方法予以验证,严重不符合基因检测规范,其过错直接造成漏诊。
综上,被告在产前诊断过程中,没有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造成先天耳聋患儿不当出生,侵犯了原告知情权和优生优育选择权,被告的过错与本案残疾孩子的不当出生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应承担侵权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
被告存在“未履行医师应尽的注意义务,即未双重验证、多次平行试验,导致误诊,未履行充分告知义务,侵犯原告的知情权和选择权”,该过错与不当出生的损害后果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作用因素。
判决情况
被告申请鉴定人出庭,并申请重新鉴定,但未提供应予重新鉴定的证据及依据,法院未予允许,认可鉴定意见书的证明效力,判决被告承担45%赔偿责任共计32余万元,后续康复费待实际发生后另行主张。。
体会:该案涉及复杂的基因检测行业规范及相关法律,具有高度专业性,建议全程由医疗律师参与和策划,避免陷入盲目和被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