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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银行转账流水主张返还货款被判决驳回
更新时间:2021-11-26

以银行转账流水,主张返还货款,

被判决驳回

案件起因经过:赵某与吕某自2016年开始合伙做煤炭生意。吕某出资,赵某联系货源。期间吕某向赵某多笔转账,总金额几百万元,赵某将每一笔资金全额转给第三人,用于二人合伙生意投资。其中2019年一笔转款30万元,赵某收到款后也如数转给第三人煤场,用于合伙购买煤炭。后来煤场没有发货,赵某一直催煤场退款或者发货,未果。今年,吕某以买卖关系,将赵某起诉法院,要求赵某返还30万元煤款。

案件结果:律师接受赵某的委托后,经过分析案情,帮助赵某搜集整理了各种证据,经过出庭参加诉讼,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成功维护了委托人赵某的合法权益,一审判决驳回了吕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观点分析:吕某一审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流水,只能证明向赵某转款的事实,但不能证据其主张的买卖关系。赵某一审提交二人微信聊天,电话录音,向第三人转账银行流水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是合伙关系,而不是买卖关系。赵某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明显大于吕某,最终赵某胜诉。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三条 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因证据的证明力无法判断导致争议事实难以认定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则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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