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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区域网络招嫖”——介绍卖淫案
更新时间:2021-11-26

【案情经过】

2018年12月份开始,被告人王某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通过手机软件将微信、陌陌号等定位在澳门,假冒女性名义发送招嫖信息,与客人谈妥卖淫价格并获得客人在澳门的酒店等信息后,介绍卖淫女子到酒店卖淫,由卖淫人员收取嫖资后按照约定的分成方式支付给被告人王某。被告人何某在明知被告人王某利用陌陌号进行招嫖的情况下,仍提供陌陌号、微信号给被告人王某,并收取费用。2019年1月11日,公安机关在重庆市涪陵区某小区将被告人王某、何某抓获归案。

【辩护思路】

刘炳扬律师担任被告人何某的辩护人,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沟通意见,全面查阅案卷材料,综合分析案情,在本案中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

一、本案犯罪情节相对较轻。被告人王某只介绍了2名卖淫女卖淫,且参与时间只有1个月左右,时间非常短,介绍人次也很少,获利很少。王某在介绍卖淫时仅仅提供线索给卖淫女,是卖淫女自己找到客人完成卖淫并收取嫖资,王某不再提供任何其他服务。

二、被告人何某在共同介绍卖淫行为中所起的作用较小,是从犯。起诉书指控王某是2018年12月开始实施介绍卖淫行为,而何某收取陌陌号的费用都是发生在2019年1月,即何某在被抓前几天才参与到本案当中。何某参与的时间短、行为性质非常轻微,从轻的幅度可以较大。

三、被告人何某在本案中获利甚少,仅仅是从提供陌陌账号过程中收取少量的费用,并没有直接从卖淫女手上收取提成。

四、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何某能积极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认罪悔罪表现。同时何某也表示会积极主动向法院缴纳罚金。这些都能反映其已经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有较好的悔罪表现。

五、被告人何某于2019年1月1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至今已经关押1年7个月有余,已经受到相应的处罚,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综上,被告人何某犯罪情节较轻,在本案中只起次要作用,社会危害性较小。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恳请法庭综合考虑何某在本案中的犯罪情节,对何某从轻判处刑罚。

【法院裁判】

法院认为:

辩护人所提被告人何某参与作案时间较短,获利较少,是从犯及有悔罪表现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被告人王某、何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经构成介绍卖淫罪,均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何某在介绍卖淫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何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被告人何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酌情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经分析有理部分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一、撤销对被告人何某判处缓刑的部分;

二、被告人何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罚,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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