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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树立律师
河北-石家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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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路面通行致人损害
更新时间:2012-01-05

原告:周某,男,1951年出生。住某市

被告:某活鱼批发市场经营部,地址,某市某街某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

案情:原告诉称,某年月日,原告骑自行车经过本市三环与某工厂相连接的一条小路时,为躲避前面一位行人,紧急减速刹车,因路面结冰,原告连人带车一起滑倒,后面有一骑电动车的人直接撞到原告身上,原告暂时昏迷,骑电动车的人逃逸。原告醒来后见两路人正打电话报警,后120赶到将原告送至某医院医治。医院诊断结论为:1、右侧4--6肋骨骨折;2、左侧第6肋骨骨折。

后经调查,发现路面结冰原因为:被告的经营地点与路段有15度的斜坡,批发鱼的车辆由被告处上到事故路段行驶时,车中鱼池中的水撒漏溢出,长期如此造成路面结冰。

另经原告申请,法院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做出鉴定,结论为十级伤残。

原告请求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其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及被抚养人费用共计82543元。

被告辩称:原告摔伤是他自己骑车不谨慎,并且有交警现场记录,显示有目击证人证明原告摔倒后,后面的一辆电动自行车撞上了原告,才造成原告的肋骨骨折。自己只是批发活鱼的经营者,路面结冰是批发鱼的商贩们撒漏的水,自己没有责任。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因自己的经营行为,导致门前公路上的路面结冰,给通行的行人造成安全隐患,与原告的摔伤存在因果关系。被告辩称原告伤情是骑电动车的人相撞所导致,因现有证据无法支持被告主张,被告亦提不出任何证据加以证明,所以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可在赔偿原告损失后向骑电动车的车主追偿。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应有谨慎注意义务,明知在冰面骑车存在危险,但未采取合理避免措施,原告亦应承担部分责任。

判决:法院认定原告实际损失为64421元。被告承担65%,原告承担35%。

点评:由于撞人者逃逸,原告因找不到责任主体而困惑。律师接手本案后,对事故现场进行了调查,发现现场路段只有10几米的地方有冰,后经观察,确定结冰原因是由活鱼批发市场购鱼的商贩撒漏养鱼水所致,并进行了取证,最终得到法院认可。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在公共道路上堆放、倾倒、遗撒妨碍通行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的情形正符合本条规定,所以法院判决合理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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