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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罗县某酒吧与卢某某等劳动争议纠纷
更新时间:2021-11-24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6)粤13民终21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博罗县**酒吧。

投资人:唐**。

委托代理人:王**,系广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卢**。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

上述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北京市惠城(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博罗县**酒吧(以下简称**酒吧)因与被上诉人卢**、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博罗县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酒吧的委托代理人王**,被上诉人卢**、罗**的委托代理人袁立鹏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卢**、罗**于2014年10月20日向惠州市博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该委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博劳人仲案非终字(2015)66号仲裁裁决书:1、被申请人从2014年2月27日至2014年6月8日与卢XX存在劳动关系;2、由被申请人一次性向共同申请人支付卢XX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共计35343元。

**酒吧不服仲裁裁决,向原审法院起诉,请求:原告无须向被告支付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原审法院审理后,判决:一、限原告博罗县**酒吧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合计35343元给被告卢**、罗**;二、驳回原告博罗县**酒吧的诉讼请求。

上诉人**酒吧不服原审判决提起上诉,上诉要点及上诉请求为:请求撤销(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为:一审人民法院(2015)惠博法宁民初字第135号《民事判决书》适用法律错误,导致裁决结果明显对原告不公。理由如下:本案因被上诉人亲属卢XX交通事故死亡而起,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已达成赔偿协议,明确对各项费用(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恤金等)赔偿20万元,相应赔偿已经赔付到位。相应赔付项目与被上诉人请求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相同。一审法院支持被上诉人就同一项目取得重复赔偿,违反了民法的填平原则和实际赔偿原则。针对工伤赔偿与民事侵权赔偿竞合问题,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惠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专门出具了相应规定,不予支持重复赔偿(《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第35条“因第三人侵权而发生的工伤,劳动者获得工伤保险待遇后又向侵权人请求人身损害赔偿的,或劳动者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后又请求工伤保险待遇的,应予支持。但工伤保险待遇与人身损害赔偿中赔偿项目相同或相近的应当扣除。”)因此,一审法院未能理解、适用法律,违反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导致判决结果对上诉人严重不公。综上所述,基于以上事实,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做出公正裁决,判如所请。

二被上诉人答辩要点为: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要求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和保险赔偿是冲突的,我们并不认同,因为这两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是从两个角度对被上诉人提出的抚恤和赔偿。法律并没有禁止被上诉人获得保险赔偿和侵权赔偿不得重复获取,我国的民商法规定法无禁止即可为。上诉人所主张的会议纪要,我们在一审时候就看到,待遇重复,工伤赔偿是工伤保险待遇,不是工伤抚恤费,至于赔偿标准,抚恤待遇是按照社评工资,是符合法律的。

双方在二审期间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一审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死亡获得赔偿后其亲属能否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非因工死亡的相关待遇。

本案中,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已与第三人就亲属卢XX的交通事故死亡协商一致获得赔偿款,不应就同一项目取得重复赔偿。本院认为,尽管二被上诉人已获得交通事故赔偿款,但上诉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未为二被上诉人的近亲属卢XX购买社会保险,故二被上诉人仍可要求上诉人支付非因工死亡待遇,法律对此也未有明文禁止。人身损害赔偿与非因工死亡待遇系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并未为卢XX购买社会保险,应和侵权人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责任。即使二被上诉人已从侵权人处先行获得赔偿,但不妨碍二被上诉人依据社会保险法得到相关救济。其次,参照《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第十条的规定,卢XX非因工死亡可享有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等非因工死亡待遇。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二被上诉人作为卢XX近亲属,依法可请求上述非因工死亡待遇。但由于二被上诉人不满退休年龄,不符合供养条件,一审认定二被上诉人不能请求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符合规定,本院予以维持,一审法院对相关款项计算正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无误,本院予以支持。上诉人博罗县**酒吧的上诉无理,其上诉请求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为劳动争议案件,免收二审案件受理费。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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