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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适用缓刑的案例
更新时间:2021-11-24

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XX0106刑初269号


基本案件情况: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于2017年12月15日下午前往本市静安区南京西路派出所,与被害人唐某1、唐某2等人调解2017年11月8日唐某2与范某某发生纠纷的事宜。因调解未成,栗某某、范某某等人尾随唐某1、唐某2等人离开派出所,并在本市静安区延安中路XXX号门前绿化带附近,先由栗某某上前持辣椒喷雾朝唐某1、唐某2喷射,继而栗某某对唐某1进行殴打,范某某对唐某2进行殴打。经鉴定,被害人唐某1因外伤致左颞枕部头皮挫伤、面部软组织挫伤、右手小指末节指骨骨折已分别构成轻微伤;被害人唐某2因外伤致面部软组织挫伤、左眼部挫伤、左手挫伤已分别构成轻微伤。

律师辩护意见: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 在罪与非罪方面没有争议,确实构成寻衅滋事罪。重点就是如何争取从轻处罚。辩护律师认为,因被告人栗某某、范某某被害人的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两名被告人系初犯,无犯罪前科,且已赔偿了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同时,二被告人还是夫妻,基于对家庭家人孩子父母的照顾,辩护人强烈要求对被告人范某某适用缓刑。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范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适用缓刑。采纳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

判决结果:一、被告人栗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

二、被告人范某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范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实践中,寻衅滋事罪适用缓刑的很少,本案二被告人是夫妻,法院应该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性从人性化角度对范某某做出适用缓刑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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