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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律师辩护被人民法院判处缓刑
更新时间:2021-11-19

【案情简介】

被告人穆某某系村民一组的组长,为解决村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困难问题,将村子具有林地用途的土地发包给案件的共同被告人徐某某、史某某等人采砂。案发后经公安机关侦破,公诉机指控被告人穆某某等人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特别严重,非法采矿的破坏价值150万元,非法采矿违法所得239.2万元。检察院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穆某某有期徒刑三年。

【承办过程】

本案经过律师依法会见被告人,了解到被告人穆某某将具有林地用途的土地发包给同案共同被告人非法采砂,并将获取的70万余元承包款全部用于给村集体组织解决村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问题。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穆某某其主观动机是为村集体谋取福祉,发展经济,且本人没有获取利益,其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程度相对不大。

本案从有利于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减轻被告人刑事处罚角度出发,辩护人工作重点将在侦查阶段给被告人穆某某成功申请取保候审,在审判阶段给被告人穆某某作出减轻处罚并判处缓刑作出准备。

【审判结果】

眉县人民法院(2019)陕0326刑初13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人穆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附刑事辩护意见书】

被告人穆某某非法采矿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新纪律所接受穆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详细认真地查阅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刑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穆某某依法应认定为单位犯罪,应当按照单位犯罪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等有关规定,只要被告人同时具备“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和“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两个要件,就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本案中,被告人穆某某的行为是根据村民代表的决议后实施,并非是穆某某的个人行为。穆某某作为村组长,将占用农用地的承包款项全部用于给村集体组织解决村里的基础设施建设和资金问题,其主观动机是为村集体谋取福祉,发展经济。其本人在案件中并没有获取任何利益。因此,本案符合单位犯罪的构成要件,依法应当以单位犯罪论处。

二、被告人穆某某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开采下列矿产资源的,由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并颁发采矿许可证:(一)国家规划矿区和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内的矿产资源;(二)前项规定区域以外可供开采的矿产储量规模在大型以上的矿产资源;(三)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四)领海及中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的矿产资源;(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矿产资源。”第十八条规定:“国家规划矿区的范围、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范围、矿山企业矿区的范围依法划定后,由划定矿区范围的主管机关通知有关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第二十条又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在下列地区开采矿产资源:(一)港口、机场、国防工程设施圈定地区以内;(二)重要工业区、大型水利工程设施、城镇市政工程设施附近一定距离以内;(三)铁路、重要公路两侧一定距离以内;(四)重要河流、堤坝两侧一定距离以内;(五)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国家重点保护的不能移动的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六)国家规定不得开采矿产资源的其他地区。”

从上述法律规定看,非法采矿的区域和范围施行法定主义,开采矿产资源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区域和范围也施行法定主义。构成非法采矿罪的地点必须是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可见,本案的采矿区域明显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区域,因此,本案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本案被告人在林地采砂依法不属于《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情形和范围,依法不符合非法采矿罪规定的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采矿的规定,因此,穆某某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

事实上,本案的涉案土地性质为林地,并非属于上述法律规定的矿区和范围,而且公诉机关也不能证明该林地就属于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规定被主管机关划定的矿区范围并已经被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和确认。因此,本案不符合刑法规定的非法采矿罪的各种情形,也不符合《矿产资源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需要颁发采矿许可证的各种情形和范围,因此,根据罪刑法定原则,被告人某某依法不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穆某某构成非法采矿罪依法不能成立。

另外,穆某某不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非法采矿罪的共同犯罪的行为必须指向同一犯罪目标,形成一个有机的犯罪活动有机整体,其主观目的是获取矿产品谋取利益。但是,穆某某在本案中仅仅只是将林地采砂发包给他人,其获取承包款后将款项用于村集体基础设施的改造和维护,穆某某在本案中没有获取任何矿产品和有关利益,其始终对采砂的整个环节和实施过程不知情,其主观动机和行为当然不完全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认定。

三、如果认定被告人穆某某依法构成犯罪,其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请人民法院在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1、穆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从侦查卷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等被告人口供来看,被告人被带到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自愿认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请求依法从宽处罚。

2、穆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其真诚悔罪,愿意接受处罚。从今天庭审情况来看,穆某某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能够主动交待其所有犯罪事实,认

罪态度良好。根据法律规定,穆某某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两高三部《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6条规定:“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认罪,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据此,辩护人对案件个别事实及罪名的辩解,并不影响其认罪认罚。请求法庭依法从宽处罚。

3被告人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穆某某的一贯表现良好,在犯罪前从未有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可见其主管恶性较小,改造潜力很大。请人民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4、被告人穆某某主观恶性很小。从其主观动机看,其目的是为了村集体谋取福祉,发展农村经济建设,其本人在本案中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依法可以从宽处罚。

从刑事犯罪的主观动机和目的来看,绝大部分的犯罪均是为自己获取财物或者利益,但是,被告人穆某某在本案中却是为了村集体经济的发展,其自己并没有获取任何经济利益和财物。因此,从作案动机和目的来看,穆某某主观恶性很小,完全区别于其他犯罪,请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该情节,在量刑时区别对待,依法对被告人穆金怀作出从宽处罚。

5、在案发前,被告人穆某某已经恢复林地植被,其行为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小,请人民依法依法从宽处罚。

根据案件证据,涉案林地本身存在严重的砂石地质问题,生长的树木很难存活甚至全部荒废。从穆某某的社会危害后果来看,在案发前穆某某已经不再非法占用农用地,林地已经全部恢复原状,值得肯定的是穆金怀在恢复原状的基础上,已经将占用的所有农用地进行了植树造林。可见,穆某某虽然造成该林地具有一定损害,但是并没有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的损害后果发生,可见,其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后果不大,请人民法院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鉴于被告人穆某某具有上述诸多从宽处罚的情节,其作案动机和行为值得宽恕,能够让普通人同情和谅解,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社会危害程度较低,鉴于其本人认罪认罚,其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很小,建议给被告人穆某某依法判处三以下有期徒刑,并依法适用缓刑,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能充分关注。

辩护人:王琪翔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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