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成功案例
王琪翔律师
全国
从业18年 专职律师
103
好评人数
1258
帮助人数
一小时内
平均响应时间
被告人犯诈骗罪律师辩护获缓刑
更新时间:2021-11-19

【案情简介】

被告人冯某与受害人马菇网上认识,双方在交往过程中,受害人马菇让被告人冯某给其介绍男朋友,被告人冯某在微信上给受害人马某菇介绍了郑某。后来被告人冯某得知受害人马某菇已婚,逐产生了诈骗受害人马某菇的想法,被告人冯某先后登陆两个微信号,虚拟“杨XX”:“江XX”“白XX”三个不同的角色,以受害人的男朋友郑某知道其已婚的事实向受害人马菇索取钱财,公安机关侦查确认被告人冯某骗取受害人马某菇财产共计8万余元。检察院量刑建议为3-4年有期徒刑。

【承办过程和主要辩护意见】

辩护人经过会见被告人并查阅案卷材料,确定辩护思路,争取为被告人冯某判处缓刑作好准备工作。

辩护人主要观点是: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具有偏面性,未全面收集了被告人冯罪轻或者无罪的证据,导致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诈骗的金额明显偏高,应当剔除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法借贷金额10000元,应当扣除受害人马某菇主动向被告人冯某支付的房租和生活费14000元,应当扣除起诉书认定被告人涉嫌诈骗罪前的微信转账金额。同时辩护人以被告人具有诸多从轻减轻的量刑情节进行辩护。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辩护律师的辩护观点,给被告人冯某判处缓刑,被告人及其家属对判决结果十分满意。

【审判结果】

渭滨区人民法院(2018)陕0302刑初347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冯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被告人冯某诈骗罪一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

新纪律所接受冯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经过详细地查阅了本案的全部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刑事辩护意见

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的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公安机关收集证据具有偏面性,导致认定本案部分事实和金额不清,证据不足。从案卷证据材料看,公安机关全面收集了被告人冯的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却没有收集被告人冯无罪和罪轻的证据。

证明被告人罪轻和无罪的证据有:郑是本案的关键证人,能证明案件的部分事实,该证据却没有收集;受害人与郑的微信聊天记录涉及本案部分事实,该证据却没有提取;被告人与受害人具有经济来往(赠与和请客送礼等关系)和合法的借贷关系,公安机关却没有全面收集或者依法扣减双方之间的合法借贷金额和经济来往的金额。微信转账是被告人在本案中唯一的收款工具,但公安机关仅仅收集了被告人收款的微信记录,却没有收集被告人向受害人通过微信支出的微信转款记录。鉴于此,本案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诈骗的金额明显偏高,依法应当剔除其与被害人之间的合法借贷等其他合法经济来往的部分金额。

1、依法应当扣减被告人与被害人的合法借贷金额1万元。

从受害人马菇的询问笔录看:受害人马菇于2018年4月10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记载,我和冯账务是借冯的钱在200元以下相互微信发红包,200元以上的就转账(微信)。受害人马菇于2018年5月15日的第三次询问笔录记载,我给杨给钱的时候,我借过冯的钱,我借冯的钱都是通过微信借的。受害人马菇于2018年9月4日的第四次询问笔录记载,我前前后后一共借冯1万元,借钱的地方有冯的家里,有高新四路肯德基店,有高新天下汇,有经二路名汇商场等,借钱的时间忘记了,我们关系好借钱时没有给她写字据,每次还钱通过微信转账或者红包的方式。

可见,受害人马菇先后在三次笔录中均提到向被告人冯借钱的事实,而还款都是通过微信转账和红包的形式归还的,据此,起诉书没有依法扣减受害人马菇向被告人转账的1万元金额明显错误,请人民法院依法从诈骗金额中剔除双方1万元的合法借贷金额。

2、依法应扣减受害人向被告人已支付的房费和生活费7000元。

根据被告人冯于2018年4月20日的讯问笔录供述:受害人主动向其支付房租费和生活费共计14000元(其中7000元给被告人转账,另外7000元给其老公程波宁转账);根据证人程宁的询问笔录证实,受害人马菇主动向他们夫妻两人提出支付房租和生活费的事实,其中7000元转给了自己。

根据受害人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其自己向被告人冯通过微信支付过房租7000元,另外还给程宁支付过7000元的房租,可见马菇给被告人包括案外人支付房租和生活费的事实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

据此,起诉书没有依法扣减受害人通过微信向被告人支付的房费和生活费7000元,请人民法院依法从诈骗金额中剔除并予以认定。

3、根据受害人陈述自2017年7月起被告人开始向其要钱,但起诉书将2017年5月份、6月份的微信转账金额1600元计入诈骗金额明显不当,依法应当从起诉的诈骗金额中予以剔除。

根据受害人马菇于2018年4月10日的第一次询问笔录及亲笔书写的情况说明等证据看,受害人马菇陈述杨从2017年7月份开始向自己要钱的。根据被告人冯的供述,其于2017年7月开始向被害人马菇骗取钱财(因7月份前微信账号是郑凯的)。但是起诉书将2017年5月21日500元;2017年5月30日1000元;2017年6月7日100元的微信转账金额共计1600元计入诈骗金额明显错误。

另外,起诉书指控的是被告人冯利用虚构的“白XX”“杨XX”“江XX”三个人骗取被害人的钱财,因此,对于被告人冯本人与被害人马菇在2017年7月前的正当转账金额当然不属于起诉书指控的范围,鉴于此,请人民法院依法对于2017年7月前双方交易的金额予以剔除。

综上,鉴于被告人关于诈骗金额的六次供述相互矛盾,且又在第二次、第三次笔录中供述自己已经记不清楚诈骗金额。鉴于受害人的询问

笔录内容存在重大瑕疵,部分的犯罪事实和金额不清,证据不足。因此,本案诈骗的金额不能以被告人、被害人的陈述和供述为准。由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一致认可微信转账是本案唯一的收款工具,被告人通过微信收款当然包含了受害人向被告人偿还债务和支付房费等其他合法金额。因此,本案诈骗金额应当以收款记录减去双方的合法经济来往的金额为准,请人民法院结合全案证据,综合评估和分析予以认定。

二、被告人冯具有以下法定、酌定的减轻或从轻处罚情节

1被告人认罪、悔罪态度很好,并能当庭自愿认罪

从侦查卷公安机关讯问笔录等被告人口供来看,被告人被带到公安机关第一次讯问时就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公安机关交待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这些行为均表明被告人已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自愿认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能够主动交待其所有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根据法律规定,对被告人认罪认罚的案件可以依法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冯某的一贯表现良好,在犯罪前从未有过任何刑事处罚或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属于初犯、偶犯,可见其主管恶性较小,改造潜力很大。请人民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冯具有积极超额退赔受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情节,请法庭在量刑时充分考虑该情节,并依法对其从宽处罚。

被告人的母亲患有重度疾病,需要巨额的医疗费治疗。被告人亲属在其家庭经济状况极度困难的情况下,能够积极主动的四处筹备退赔款6万元并向受害人退赔,以此挽回受害人的损失。被告人的赔偿行为和悔罪态度已经取得了受害人的书面谅解。现在受害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冯缓刑,给其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请人民法院充分考虑受害人的谅解书和量刑请求,对被告人依法判处缓刑。

4被害人在本案中具有一定的过错,请法庭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本案中,被害人存在一定的过错。由于被害人隐瞒已婚的事实让被告人给其介绍对象,以此来骗取婚姻和花费其男朋友的钱财,本案由此而诱发犯罪而导致其成为被害人,其不良行为是本案犯罪的主要诱因。如果没有被害人存在不合道德的行为规范和自身过错的存在,本案犯罪行为也许不会发生或者完全可以防止犯罪。在本案中,通过对被害人过错行为的否定性评价,通过对被告人的酌情从轻处罚,有利于规范引导民众行为,还可以起到预防犯罪、弘扬社会正气的作用。鉴于此,请人民法院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给被告人予以从宽处罚。

5、本案与其他同类罪名的犯罪相比较,被告人冯在犯罪过程中其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请人民法院依法酌定从宽处罚。

本案的起因是被害人以其离异而让被告人给其介绍对象,被告人就给其介绍了西安人郑,在双方交往中被告人得知了受害人故意隐瞒已婚的事实,被告人便将此事告诉了郑,郑对该事实核实后非常气愤,并责怪被告人为什么要给其介绍没有离婚的女朋友,让其给受害人花费了很多钱财并让受害人欺骗了自己的感情。由于此时受害人已经将郑的微信号拉黑,导致郑无法给受害人要回自己花费的钱财,郑就给被告人索要,后来经过被告人给受害人打电话索要无果,被告人即产生了向受害人骗取钱财的行为。

可见,由于被害人隐瞒已婚的事实和其不良的行为是本案犯罪的主要诱因,由此而诱发犯罪并致其成为本案的被害人。鉴于被告人与受害人双方认识时间较长,双方系较好的朋友关系,俩人在生活上具有密切的关系并具有经济来往。鉴于被告人在本案中与其他同种罪名案件相比较,其犯罪的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后果均相对较小,且有所区别,请人民法院依法量刑时能够对被告人酌定从轻处罚。

综上,鉴于证明被告人部分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被告人具有上述诸多依法减轻或从轻处罚的犯罪情节,鉴于被害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请求人民法院判处缓刑。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依法减轻处罚,建议给被告人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适用缓期执行,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从新做人的机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能充分关注。

辩护人:王琪翔


陕西新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找法网投诉反馈。
亲办案例推荐
王琪翔律师
您可以咨询王琪翔律师 一小时内
近期帮助 1258 人 | 全国
在线咨询 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