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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约买房登记在女方名下,律师成功代理帮助其要回房屋
更新时间:2021-11-19

【案情简介】

原告张某某(男)与被告霍某(女)均系老年人,双方通过世纪佳缘网相识,并建立了恋爱关系。被告霍某向张某某要求购房,用于双方将来结婚共同居住和生活,应被告霍某要求张某某从银行取出现金交给被告霍某购房,被告霍某以自己名义向房地产开放商转账交付购房款并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证据看该购房款均全部来源被告张某某。房屋交付后,双方就登记结婚等问题产生分歧,致双方恋爱关系终结。原告张某某即向被告霍某索要购房款或者要求返还房屋,被告霍某予以拒绝,无奈,原告张某某委托律师要求被告霍某返还购房款,或者要求被告变更房屋登记手续。

【律师维权经过】

本案难点在于原告张某某没有任何证据,如按现有证据其诉求必然败诉。由于原告张某某从中国银行取出购房款358144元,被告霍某即存入自己名下,被告霍某通过自己的银行卡将所有购房款转入房地产开发商,而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被告霍某签订的。因此从现有证据看原告张某某不能证明自己就是购买房屋的出资人,而房屋买卖合同及房产证又登记在被告霍某名下。因此,原告张某某因缺乏证据面临败诉。

鉴于案件存在诸多难点,被告霍某又不认可原告张某某给其购房的事实。代理律师建议原告以被告涉嫌诈骗为由进行报案,以便收集对原告有利的证据并对案件事实予以确认。被告在派出所多次讯问下如实交代了购房款来源于原告张某某的事实,至此案件有了转机。后来代理律师先后调取了转账凭证、取款凭证;QQ聊天记录;购房合同;报案材料等有利证据,被告霍某在庭审中基于对其十分不利的证据,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将房屋返还给原告张某某。

【判决结果】

陈仓区人民法院(2011)陈民一初字第01110号民事调解书,

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张某出资、以被告霍某名义在宝鸡市XX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XX星城购买的11号楼X层西户2室房产,归原告张某某所有,由原告张某某一次性给付被告霍某补偿款20000元。

二、被告霍某协助原告张某某办理上述房地产的过户手续。

【办案总结】

本案属于一起老年人因恋爱产生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难点在于受害方因信任对方而没有保留任何证据,致案件维权难度很大。本案经过代理律师介入,提出有效维权方案、拟定诉讼策略和方案,帮助受害方收集、调取了本案的核心证据。

本案提示:在民事交往活动中,一定要有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在民事法律活动中要注意收集证据,否则,一旦引起纠纷自己的合法权益将很难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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