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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XX与长沙XX公司和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更新时间:2021-11-05

  上述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罗X,长沙县XX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陈XX与被告长沙XX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罗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罗X、XX公司立即偿还原告陈XX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1.2万元(利息按照月息1.5%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6日计算至2019年4月26日,其余利息按照相同标准计算至本案借款还清之日);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公司、罗X答辩要点:1、被告向原告借款20万元属实;2、借款20万元的利息付至2018年12月份;3、被告公司正在组织重新生产,现被告经济困难,但会尽快偿还借款本金,希望原告停止计息并进行利息减免。

  查明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

  1、罗X系XX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2、2014年,陈XX经人介绍与被告认识。XX公司因需要资金周转,向陈XX借款。2014年2月26日,陈XX通过银行向罗X转账20万元,罗X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内容为:今借到陈XX同志人民币贰拾万元整(按月息1.5分计算,按月付息)。罗X在借款人处签字,并由XX公司加盖公章。

  3、双方均认可,借款20万元的利息付至2018年12月26日。

  判决的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XX公司、罗X向原告陈XX借款20万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罗X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利息,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1.5%,未超过法律规定,故对原告要求被告XX公司、罗X支付从2018年12月27日起按月利率1.5%的标准计算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相关法律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限被告长沙XX公司、罗X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陈XX借款2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1.5%的标准从2018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借款付清时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480元,减半收取2240元,由被告长沙XX公司、罗X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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