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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修楼律师
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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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头撞人,车尾该赔吗
更新时间:2012-01-04

一、骑车上班,却遭遇飞来横祸
2010年11月13日15时20分许,赵某某丈夫张某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沿江阴市华士镇华西村工贸大桥由东向西行驶至桥西陆泒西路交叉路口左转弯过程中,车辆左侧与沿在沿陆泒西路由南向北行驶进入交叉路口××路由东向西被石某驾驶的牌照为赣G92487重型半挂牵引车、赣G2412挂重型仓栅式半挂车的车头相撞,造成张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2月3日,经江阴市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第八条、第44条、第51条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52条第1款之规定,石某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之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1条及《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6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张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石某负事故次要责任。
二、张某本是骑车准备上班,却遭遇飞来横祸,家庭瞬间失去了顶梁柱,丢下了2个年幼的孩子和年迈的父母。赵某某和家人为此悲痛欲绝,突如其来的车祸,使赵某某失去了相濡以沫的丈夫,年幼的孩子从此失去的父爱,老人失去了赡养自己的儿子。伤痛之后,如何索赔,为孩子争取父亲用生命换来的赔偿,成了一家人要面对的新问题?
三、如何维权,面临的新问题
事情发生以后,赵某某经亲戚介绍,找到了苏州律师房修楼,向本律师介绍了事情的有关情况,接受委托以后,本律师到江阴市交警部门了解了有关情况,经询问办案的民警,肇事者属于江西省乐平市人,而肇事车辆挂靠在江西省九江市彭泽县某货运公司,肇事车辆的牵引车和拖挂车均投保了交强险。了解到这些情况,对这起交通事故如何索赔,有了一个比较清晰的办案思路。
由于该车辆驾驶员远在江西,事发以后,只付了一万元的丧葬费,认为自己的车辆有商业险和交强险,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害怕自己费用支付多了,保险公司不好报销,主观上也不想再付了,所以该案件通过在交警部门主持下调解解决的可能性几乎为零。诉讼解决,势在必行。因肇事车辆撞到张某的是牵引车车头,作为保险公司,肯定会提出车尾的拖挂的交强险不应赔偿。作为执业十年的老律师,虽然知道按照法律规定,车尾的交强险也应赔偿,但毕竟是新类型交通事故案件,还是要慎重为好。为此本律师查阅了全国类似的案例,对法院在该类型案件上的判决思路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正所谓,不打无准备之战。
三、巧诉讼、活调解,圆满结案
在确定了办案思路以后,2010年12月6日,本律师代理赵某某以肇事驾驶员、挂靠公司、车辆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江阴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保全肇事车辆,以便给车主更大的压力,以便在开庭以后的调解过程中掌握案件处理的主动权。法院受理以后,及时保全了肇事车辆,向肇事车辆驾驶员、挂靠公司、车辆保险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2010年12月30日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的代理律师提出车尾的拖挂车的交强险不应赔偿。由于保险公司的这一抗辩理由,完全在本律师的意料之中,本律师进行了有力的反驳。因商业险不属于原告的索赔范围,如不调解,法院对超出交强险之外的部分,只能判决车主承担,这样将对原告极为不利,因为对方远在江西,判决之后执行将是一个问题,所以如果能通过调解,让保险公司对商业险一并解决,将有利于原告及时拿到赔偿款。本律师在和原告沟通以后,提出就商业险部分一并解决的方案,保险公司的律师表示可以,但赔偿金额要商量,经过协商,达成了双方均满意的调解意见,法院当即制作了调解书。
调解书生效以后,保险公司及时按照调解书的约定,将理赔款打到了法院的账上,春节以后,原告拿到了赔偿款。
办案感悟:虽然交通事故是最常见的一类民事案件,法律关系相对简单,但作为一名律师,要本着对当事人负责的态度,选择对当事人最有利的解决方案,特别是担任交通肇事案件受害人的代理人,让当事人多得到赔偿,也算是对他们心里的一种抚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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