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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刘某合同诈骗案
更新时间:2021-10-19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于2013年4月至8月,在XX地铁站附近,以单位办理合约机为名,伪造A公司、B公司和C公司的公章及营业执照等文件,与XX某电信类公司员工陈某串通,签订入网合同,骗取该公司三星手机和苹果手机共计200余部(价值人民币100余万元)。XX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6月将刘某以涉嫌合同诈骗罪诉至法院。

二、案件分析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等欺骗手段,骗取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利用签订合同诈骗钱财的案件大有愈演愈烈之势,不仅侵犯了他人财产权,扰乱了市场秩序,而且与经济纠纷极难区分与识别,因而成为司法实践中的一个热点问题。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陈晓伟律师在了解案情后认为刘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且属涉案金额特别巨大,决定对刘某进行罪轻辩护。因刘某具有自首、坦白等从轻减轻情节,且刘某已交付了部分入网费用,法院最终判决刘某有期徒刑七年,罚金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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