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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出售20年后,要求返还房屋是否支持?
更新时间:2021-10-16

【案情简介】

1、原告沈某为国有某农场职工,1990年5月21日以100.77元价格购买农场实行住房制度改革下的职工宿舍;

2.1999年6月16日,原告以5000元的价格将该宿舍出售给曾为同事的农场职工陈某;

3、2007年,农场再次实行住房改革,规定购买了旧房的职工将旧房退回农场并交纳一定费用后,可享受政府一次分配解困房的机会,原告跟被告协商退房,被告未同意;

4、2020年,原告再次找到被告协商退房并愿意以48000元的价格补偿被告,被告未同意;

5、2021年2月,原告向政府指定公司缴纳解困房订金20000元;

6、2021年4月,原告再次找被告协商退房,被告未同意;

7、2021年7月,原告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向法院提出确认合同无效诉请;

8、被告以农场已将房屋出售给原告,原告属于二次销售及原被告是在协商一致情况下成立合同,20多年后反悔,有违诚信等抗辩获得支持;

9、2021年10月8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办案思路】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明确的是转让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原告转让的是房屋所有权,而不是土地使用权,这是二个不同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为了说明这个问题,被告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例作为证据,原告又提供了最高人民法院另一个相反结果的判例作为证据,律师看完原告判例后直接质证该判决下玻璃厂的房屋是划拨土地上的房屋,没有经过政府批准,与涉案房屋已经过某国有农场出售有本质区别,农场在没有得到政府批准的情况下,不可能擅自将房屋以100.77元的价格出售给职工,原告的出卖行为属于二次销售,庭审之精彩就在于当面对突然出现的无准备的证据和说辞,能及时抓住差异重点,有效抗辩;

2、除了陈述原被双方合同有效成立并履行完毕,原告20多年后反悔有违诚信外,为了切断原告其他抗辩理由,还提供(2019)最高法民终347号民事判决书,指出设立无效制度的目的不是为了让人追求自己不正当利益,而是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道德;

【案后杂感】

收到判决后,我在微信朋友圈发了一段感慨:

经济的发展已经让人丧失了最朴素的情感,法律阻挡不了人们对利益的狂热欲望和追逐,法律的纠正杯水车薪,获胜,让我感受到了更多的无力。

我是从农村出来的孩子,小时候一直不理解为什么别人要叶落归根,我只想跳出去,永远离开那个贫穷的山旮旮,可是现在,我真的想回到那个贫穷的山旮旮,再见到我那些贫穷还愿意分一碗粥给我的乡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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