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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李某某合同诈骗案再审获得无罪判决
更新时间:2021-10-09

李某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2003年7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03年8月29日经唐山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31日被执行逮捕。2004年8月26日,遵化市人民法院第一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后,李某某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11月2日作出(2004)唐刑终字409号刑事裁定书,第一次裁定发回重审。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04年12月14日作出(2004)遵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第二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增加刑罚剥夺李某某政治权利两年,判决后,李某某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10日作出(2005)唐刑终字98号刑事裁定书,第一次裁定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2005年6月17日,李某某被送往河北省冀中监狱二支队胎一中队服刑。2011年8月25日,李某某刑满释放。自2003年7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至2011年8月25日刑满释放,李某某实际被羁押2952天。

服刑期间,李某某从未放弃申诉,刑满释放后,李某某继续向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并申请唐山市人民检察院进行抗诉。2015年3月1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唐刑监字第14号通知书,认定申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判决应当维持。

2016年初,李某某委托刘志云律师进行办理,接受委托后,案件继续申诉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年1月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冀刑监字第64号再审决定书,认定原裁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指令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后,于2016年10月20日作出(2016)冀02刑再2号刑事裁定书,第二次裁定发回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7年5月5日作出(2016)冀028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第三次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决后,李某某继续上诉至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12月13日作出(2017)冀02刑终473号刑事裁定书,第二次裁定驳回李某某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经遵化市人民法院三次审判均判决李某某有罪,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两次发回遵化市人民法院重审,最后仍然维持原判,认定李某某有罪,鉴于唐山两级法院既无意愿也无能力纠正错案,李某某及代理律师不得已申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审查本案并提审。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后,于2019年8月14日作出(2019)冀刑再5号刑事判决书,撤销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冀02刑终473号刑事裁定书、遵化市人民法院(2016)冀0281刑初304号刑事判决书,确认李某某无罪,至此,李某某申诉努力多年,终于获得真正的无罪判决。

李某某合同诈骗罪案件,从2016年初接受委托,刘志云律师代理申诉、一审、二审、提审程序,历经遵化法院、唐山中院、河北省高院,历时四年多,最终经河北省高院提审并作出无罪判决,后续代理李某某申请国家赔偿并让当事人获得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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