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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律师善用诉讼管辖规定,帮助委托人成功离婚
更新时间:2021-09-23

  [案情介绍]

  杨某华(湖北省X市人)与邓某燕(四川省X县人)于2006年8月通过朋友介绍认识,同年10月相恋并同居,双方于2008年10月在湖北省x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于2008年X月X日生育一女杨某涵。

  由于杨某华家境贫寒、婚后在工厂上班收入低、双方年龄差异大等原因,邓某燕于2011年10月离家出走。邓某燕外出后曾多次向杨某华提出离婚,杨某华考虑到已育子女而没有同意邓某燕的请求。

  自2013年1月起,杨某华再无邓某燕音讯,杨某华试曾通过邓某燕娘家人寻找邓某燕下落未果。邓某燕离开杨某华后,拒绝履行夫妻义务和子女抚养义务。杨某华于2021年8月24日遂委托本律师代理离婚诉讼。

  [承办过程]

  1、与杨某华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杨某华出具授权委托书;

  2、帮助杨某华了解邓某燕近年来的情况以及经常居住地情况;

  3、引导杨某华收集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4、查询邓某燕的住所地是否发生变更(结果查询到邓某燕已从四川省X县将户口迁移到山东省X市);

  5、继续了解到邓某燕虽然将户籍迁往山东省X市,但仍长期居住在四川省X县;

  6、就案件管辖问题与杨某华进行沟通,获取邓某燕的经常居住地信息和证据;

  7、代杨某华书写民事起诉状、网上立案;

  8、与邓某燕进行沟通、交流,促成邓某燕与杨某华达成离婚协议;

  9、向受案法院申请诉前调解。

  [代理结果] 经四川省X县人民法院诉前调解,杨某华与邓某燕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杨某华与邓某燕离婚;

  二、婚生女杨X涵由杨某华抚养,由邓某燕一次性支付杨某华子女抚养费30000元。

  [律师办案总结]

  1、本案从委托到委托人拿到离婚手续仅仅15天时间,有效避开了民政登记离婚的三十天冷静期;

  2、对公民提起的诉讼,如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应向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没有冷静期制度,还可以申请诉前调解;

  4、不管选择协议离婚,还是诉讼离婚,因大部分离婚案件都会涉及到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负担等比较专业的法律问题,建议委托或者咨询专业律师办理,以避免离婚后财产纠纷、变更抚养权纠纷、追偿权纠纷的发生。

  [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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