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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真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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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接触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21-09-15

【基本案情】

原告于某于1983年9月到被告某航空处工作。2015年4月27日,被告认为原告连续旷工31天,严重违反劳动纪律,作出解除原告于某劳动合同的决定。原告于某于2015年12月12日向某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某法院于2018年9月28日作出(2018)某070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认为某航空处以于某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提供的于某旷工事实证据不足,且也未向其送达解除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决某航空处继续履行与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为于某安排工作岗位,逾期不安排,按照某市最低工资标准每月1720元为于某支付工资(最低工资调整而调整)。

【律师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并形成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用工单位在诉讼中应当提供作出相关决定的证据支持。作为劳动者应当在合法权益受侵害后及时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不被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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