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审程序是针对生效判决可能出现的重要错误而赋予当事人的特别救济程序,如在穷尽了常规救济途径之后,当事人仍然认为生效裁判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如果一审判决后生效后并未上诉,应视为其对相应权利的自由处分,其应承受该处分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笔者代理的以下案例,法官就采纳了笔者的代理意见,驳回了对方的再审申请。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03民申7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某田苗木场,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某村。
投资人: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张某某。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黄某某。
上列再审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覃某某,广西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被申请人(一审原告):黎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柳玲,广西德恩律师事务所律师。
一审被告:李某某。
再审申请人某田苗木场、张某某、黄某某与被申请人黎某、一审被告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2019)桂0312民初6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某田苗木场、张某某、黄某某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缺乏证据证明。2、本案争议标的18万元,但一审却收取案件受理费16230元,明显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立案再审。
黎某某提交意见称,1、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上诉,应视为接受一审判决结果,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可依法不予审查;2、申请人仅以诉讼费用申请再审,人民法院可依法不予审查;3、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某某田苗木场、张某某、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申请人某田苗木场、张某某、黄某某如认为一审判决错误,应当提起上诉,通过二审程序行使诉讼权利。申请人称其未提出上诉的理由是无钱交上诉费,如申请人确实属于免、缓交诉讼费的人员可以申请免、缓交诉讼费,这不是申请人不上诉的正当理由。再审程序是特殊救济程序,对于无正当理由未提起上诉的申请人,不应再提供特殊的救济机制。故,对申请人的再审申请理由,本院不予审查认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某田苗木场、张某某、黄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梁 俭
审 判 员 黄漓峰
审 判 员 周秋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陈 婷
代书记员 秦罗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