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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永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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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诉讼主体抗辩攻破异地办案难题
更新时间:2021-08-30

基本案情:

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为延吉某某商社代理民事案件,以风险代理形式收取律师代理费。双方约定,前期费用交纳8万元。之后,延吉某某商社向办案律师郭某某汇款4万元。

期间,为办理案件,郭某某来延吉几次。

之后,延吉某某商社因故解除双方的委托合同关系。

郭某某起诉,要求延吉某某商社支付拖欠的律师费4万元,继续履行委托代理合同。


法院审理:

根据委托代理合同中关于法院管辖的约定,本案由长春市某某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告方提出,郭某某没有原告的合法主体资格为由,主张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先后组织三次听证,被告都从延吉出发到长春参加庭审。

原告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于2018年某月某日申请撤回起诉。

法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计400元,由原告吉林某某律师事务所负担。


律师提醒:

民事诉讼必须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这是法律实践中实体与程序之间的关系。程序正义,是法律公平公正的有力保障。

律师水准进化到某种程度,诉讼程序亦能成为掌握案件胜负的杀手锏。其中,本律师常用的有地域管辖、诉讼主体资格、诉讼时效和回避申请等。

本案中,打异地案件的所有弊端都显露无遗。本律师始终以对方没有合法的诉讼主体资格为由,强势对抗主审法官和原告,并以移花接木的方式,当庭揭穿原告的谎言。

最终,原告无奈撤诉,我方取得完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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