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案例(取保、缓刑)
案例:被告人杨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于2017年初租借本市某区XXX号厂区内仓库存放假冒卷烟用于销售。2017年10月X日20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驾驶牌号为粤T2XXXX的轿车至上述仓库内转运部分假烟准备销售,在途经本市105国道时被公安人员截获。公安人员在轿车内查获“中华”、“玉溪”等品牌卷烟共计300多条。其后,公安人员又在假烟存放处查获“中华”、“玉溪”等品牌卷烟共计400条。经鉴定,上述卷烟共计700多条,均系假冒且伪劣卷烟,价值人民币接近30万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储存、运输、销售伪劣产品,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应依法予以惩处。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性正确。被告人杨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未遂,应比照犯罪既遂依法从轻处罚;案发后坦白交代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又系初犯,确有认罪悔罪表现,可能不致于再危害社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最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江某某犯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