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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朕律师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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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产假期间工资被克扣
更新时间:2021-08-23

【案情介绍】小某于2016年6月入职某公司,于2018年11月休产假。小某休产假期间,公司并没有按照其休产假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而是按佛山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工资。

小某多次与公司沟通无果后,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应向小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以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而某公司认为,产假工资只是国家对妇女的特殊性保护,不属于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仲裁裁决错误,遂向法院起诉。

【律师说法】劳动者依法享受产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产假工资应视为正常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根据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公司应向小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法院依法判决公司向小某支付产假工资差额及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共计11万余元。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因此,用人单位以女职工休产假期间未提供劳动为由克扣产假期间工资的,违反了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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