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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罪不起诉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08-21

被不起诉人马*,男,公民身份号码622************,汉族,案发时系甘肃**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市*县*乡*村,现住嘉峪关市甘肃**职业技术学院*号宿舍楼*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9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辩护人本人许律师,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马*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日*时许,被不起诉人马*在嘉峪关市甘肃*职业技术学院*号宿舍楼*宿舍内,与被害人朱*因琐事发生口角并相互厮打,后被不起诉人马*手持火钳子将被害人朱某眼部打伤。2019年6月*日,经嘉峪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朱*所受损伤为轻微伤,同年7月1日,被害城区院侦监科-非密-2019112000071-1-2大。朱*申请重新鉴定,2019年8月*日,经甘肃*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2019年9月*日, 被不起诉人马*经嘉峪关市公安局*分局*派出所民警传 唤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马*对被害人朱*积极赔偿,并取得被害人朱*谅解

2019年11月19日,被不起诉人马*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 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马不起诉。

作案工具火钳子1把留存本院。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 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嘉 峪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 向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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