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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嫌洗钱罪不起诉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08-21

被不起诉人高**,女性,,公民身份号码610xxxxxxxxxxx,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市*区,住陕西省西安市*区*路*小区,因涉嫌洗钱罪于2021年被 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许睿,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 人高**涉嫌洗钱罪,于2021年4月*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于:2021年5月*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 于2021年6月*日补查重报。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 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移送起诉认定:焦**贩卖毒 品案中焦**向李*、李*贩毒所得460890元,以上贩毒所得毒资均为李*、李*微信支付。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期间,罪犯焦**微信收到李**、李**毒资后提现至名下的建行卡,其本人将该建行卡下的20多万元毒资分50笔转至高福云微信,高*微信收到钱后将其中 19万元提现至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其余钱被高*用作生活上的开销。根据焦*微信及银行卡交易明细,罪犯焦*在给高*微信转账时间均在罪犯焦*微信收到毒资提现至银行卡的时间后,高*虽在供述中对焦*贩卖 毒品的犯罪事实及其非法所得不知情,但焦*与高*为夫妻 关系,且二人无正当职业及经济来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 款第(六)项之规定,高*的行为已构成协助近亲属焦*转移财物,可以认定高*明知20多万元系犯罪所得。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甘肃省平凉市公安局崆峒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高*是否“明知”焦*给其转账资金系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无据证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高*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平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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