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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
更新时间:2021-08-19

被不起诉单位: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公司住所:甘肃省**市**区**路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

诉讼代表人:祁**。

辩护律师:许睿,甘肃衡轩律师事务所。

被不起诉人赵**,男性,出生,身份证号:xxxxxxxxxxxx,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政治面貌:群众,户籍地:甘肃省**县**镇上城居委会北街**号,现住甘肃省**市**区**,系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年*月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辩护律师:火**,甘肃**律师事务所。

本案由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单位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赵**涉嫌串通投标罪于**年*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单位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证据材料。本院分别

于19年**月**日.19年*月**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19年*月*日、2019年*月**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日,2019年7月*日、2019年9月**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月*日“**县*沟河道治理工程第二标段”工程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在其公司资质不符合招标条件的情况下,为了能够顺利承揽到该工程项目,主动联系**市水利水电建设公司、甘肃**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甘肃**水利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甘肃**土木工程有限公司、甘肃**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甘肃**水电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陇南**水利水电有限公司、陇南**水利水电有限公司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十三家公司参与投标,随后,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瓜州分公司负责人赵*分别给这十三家公司汇款8万元投标保证金,并统一为这十三家公司制作了投标标书后共同参与该项目的投标,最终由甘肃**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5479818.88元的工程竟标价格中标。后该工程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赵*承建。投标结束后,上述十三家公司将工程投标保证金退回给赵*。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酒泉市公安局肃州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甘肃**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及赵**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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