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祥,男,生于1956年4月18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6××××××××,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祥,男,生于1953年3月11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3××××××××,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富*,男,生于1951年10月15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1××××××××,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德*,男,生于1960年1月2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0××××××××,汉族
上诉人(原审原告)贾国*,女,生于1964年11月30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64××××××××,汉族
委托代理人马*金,四川律生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中市*州区*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李*,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男,生于1969年4月5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冯剑,四川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王绍*(曾用名王绍*),男,生于1953年9月23日,公民身份号码5130271953××××××××,汉族,
委托代理人雷天*,
上诉人贾*祥、贾*祥、贾富*、贾德*、贾国*因房屋登记行政管理一案,不服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2019)川1902行初1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贾*祥、贾*祥、贾富*、贾德*、贾国*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贾*祥、贾*祥、贾富*、贾德*、贾国*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上诉人贾*祥、贾*祥、贾富*、贾德*、贾国*撤回上诉;
二、准许原审原告贾*祥、贾*祥、贾富*、贾德*、贾国*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贾*祥、贾*祥、贾富*、贾德*、贾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陈 华
审判员 李晓云
审判员 李 巍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魏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