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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盟者合同期限内要求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一审二审均驳回
更新时间:2021-08-08

加盟者合同期限内要求解除加盟合同退还加盟费一审二审均驳回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日,原告(二审上诉人)武某与山东某餐饮公司签订《城市合伙人协议书》一份,约定山东某餐饮公司授权武某在江苏省苏州市作为涉案品牌的代理商,合同期限为永久,代理费用为221000元,武某可以在江苏省苏州区域内进行宣传推广涉案品牌,并且约定了武某自主招商返点30%、山东某餐饮公司自主招商返点12%;同日武某与山东某餐饮公司签订《合作协议》一份,约定山东某餐饮公司向武某提供软硬件设备、运营指导、技术培训、经营指导、店铺选址、网络代运营、设备代采购、店铺装修设计、新品或新服务模式的开发等服务,合同期限是一年,其中服务费6000元、管理费10000元、保证金6000元。

上述合同签订之后,山东某餐饮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武某提供了各项合同服务,武某开设相应店铺并正常经营,且合同履行期间,山东某餐饮公司在合作区域内进行招商,并按照合同约定向武某进行招商和物料返利,后武某在经营过程中因为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被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此后武某不再正常经营,便以各种理由向山东某餐饮公司主张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全部加盟费用,山东某餐饮公司不同意其无理要求,双方协商未果,武某便将山东某餐饮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两个涉案合同,并要求退还243000元合作费用、赔偿武某律师费15000元。

一审认定

对于武某提出的要求判令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费的主张,首先,双方均认可合同的效力和合法性;其次双方在协议签订之后,武某全额支付了合作费用,山东某餐饮公司也向武某进行授权,武某也取得代理资格并享受代理权利(山东某餐饮公司也进行相应的返利),双方合同目的已经实现;最后武某以山东某餐饮公司存在违约未足额返利以及单方解除权进行解除合同,法定解除的事实不存在,其主张的冷静期权利、山东某餐饮公司无成熟的经营模式以及无注册商标等解除合同的理由均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一审诉讼请求无法获得法律支持。另外合作协议的经营期限已经届满,故关于单店合作协议已无解除必要。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判决:1、山东某餐饮公司返还武某保证金6000元;2、承担武某400元律师费;3、驳回其他诉讼请求。诉讼费2585元,武某承担2535元、山东某餐饮公司承担50元。

二审认定

一审判决后,武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撤销一审法院判决并依法改判或发回重审,要求山东某餐饮公司承担上诉费用。上诉的事实和理由主要是山东某餐饮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且严重违约行为已经影响合同目的实现,上诉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合同款项。上诉人提供了部分微信聊天记录及照片等证实山东某餐饮公司存在新的违约事实,影响合同目的实现。

二审期间,山东某餐饮公司依法进行答辩,并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返利,不存在违约之处。关于武某提供的新证据,认为没有跟我方公司相关的确切信息,不能证明其主张,不予认可并请求法院查明案情后依法驳回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武某与山东某餐饮公司签订的《城市合伙人协议书》及《合作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归的强制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关于武某请求解除合同并返还合同款项请求,因为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均已经履行合同,且被上诉人山东某餐饮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相应的物料返利和招商返利,虽有部分返利没有及时支付,但是该部分返利不足以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不足以引起城市合伙人协议书的解除,故结合全案证据及事实,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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