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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未尽扶养义务,能否分配遗产?
更新时间:2021-08-03

案情简介


被继承人罗三与周某某系夫妻关系,罗三于2011年10月因病死亡,周某某于2012年3月因病死亡,其二人的父母均先于其二人死亡。被继承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生育有子女二人,分别是罗大、罗小。二被继承人死亡后,遗留有位于昆明市金星小区的房屋一套,价值120万元。继承人罗大与罗小因对该房屋的分割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后罗大将罗小诉至法院,要求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该房屋。罗小辩称罗大未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应不分遗产。因罗大在18岁后就离开昆明到外地打工,期间偶尔回昆看望被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离世前10年,就再未回家看望被继承人,电话都没有打过。这么多年来,二被继承人均是由罗小在照顾直至二被继承人死亡。罗小提供了相应的照顾二被继承人的证据。




分析解答


承办律师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及法条,对案件分析如下:本案经审理后发现,确如罗小所述,罗大年少离家,基本未对父母尽赡养义务,父母去世其都不知情,罗小也无法联系上罗大。直至2020年罗大回昆,其才得知父母去世,遗留有房屋一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罗大已70多岁,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也没有退休工资和其他收入。因此,虽然其未对父母尽扶养义务,但鉴于其自身生活较为困难,在分配遗产时还是应当体现法律的“照顾”,对其还是应分配遗产,但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少分,不能不分。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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