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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烜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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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控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辩护律师依法辩护,终获缓刑判决
更新时间:2021-07-14

审理法院:某人民法院

案件类型:刑 事

案 由:寻衅滋事罪

检察机关:某检察院

代理人:霍某、段某、性别:男

代理律师:张烜墚

一句话概述:

霍某、段某酒后共同殴打被害人,涉嫌寻衅滋事罪,经辩护律师依法辩护,终霍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段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立案标准: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四)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五)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六)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七)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多次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二)持凶器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的;

  (三)追逐、拦截、辱骂、恐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

  (二)多次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的财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车站、码头、机场、医院、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起哄闹事,应当根据公共场所的性质、公共活动的重要程度、公共场所的人数、起哄闹事的时间、公共场所受影响的范围与程度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


量刑标准: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案情介绍:

霍某与被告人段某系朋友关系。被害人刘某1系按摩店老板。2016年11月初,被告人霍某、段某酒后在上述按摩店与被害人刘某1发生过争执。2016年12月6日晚,被告人霍某、段某共同饮酒期间提及此事,感觉窝囊,遂决定共同殴打被害人刘某1出气。次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霍某、段某持菜刀、甩棍至本市按摩店门前,强行将被害人刘某1从店内拽出,共同对其进行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人霍某持菜刀将刘某1左颈部砍伤。被告人霍某、段某手持菜刀、甩棍在马路上追打被害人刘某1期间,适逢被害人刘某2骑摩托车路过,被告人霍某、段某遂持上述工具将被害人刘某2右前臂及头部砍伤。后被告人霍某、段某持上述工具至按摩店将门上玻璃砸碎。

经群众报警,公安机关赶至现场处置并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侦查,于同日在本市国美电器店内将被告人霍某抓获归案,经网上追逃于2016年12月16日在酒店房间内将被告人段某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被告人霍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

被告人段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随案移送的作案工具菜刀一把、甩棍一根,依法没收。

案例评析

本案的关键点在于被告人两人是否构成故意伤人罪,如果构成故意伤害罪,那么两个被告所面临的量刑就大不相同,问题在于故意伤害罪一般是针对特定的对象实施不法行为,而寻衅滋事侵害的对象不特定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和随机性,且造成原告轻伤,而故意伤害罪的结果是对他人身体造成严重伤害。本案被告人霍某、段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二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二人的表现不同故可分别确定量刑。被告人霍某、段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当庭自愿表示认罪,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赔偿了二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对方的谅解;此次犯罪系初犯、偶犯,均可酌情对二被告人从轻处罚。

法律意见:

被逮捕前可以做什么

(一)【自首】建议尽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自首是法定的可以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积极配合】应当配合相关机关,如实回答案件相关问题,且不袒护他人,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拒绝回答。

(三)【坦白案情】 在交代案情时,行为人可以说明案件发生后采取了哪些积极措施去挽回被害人的损失。

(四)【诉讼权利】若有侵犯公民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

被公安机关逮捕后可以做什么

(一)【程序合法】如果被采取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等)超过法定期限(拘留最长不得超过37天、逮捕后被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的,可以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二)【刑事会见】如果在侦查阶段,那么仅有律师能够进行会见,所以可以在侦查阶段便委托律师介入,了解清楚案情,弄清楚违反的法律法规,避免因为不了解程序和法律法规而造成更坏的后果。

(三)【取保候审】如果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的孩子的,符合取保候审条件,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庭审阶段

(一) 【回避】如果发现参与审理的法官、书记员、陪审员和案件有关系,那么可以提出申请,让他们回避。

(二) 【诉讼权利/人格权】对于司法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的诉讼权利(如自由辩论的权利)和有人身侮辱的行为,可以向法庭提出控告。

(三) 【质证权利】参与法庭审理的过程中,可以了解被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

(四) 【质证环节】对于未到庭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的内容,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

(五) 【自我辩护权利的行使】有权参与法庭辩论,并进行最后陈述。

(六) 【遵守庭审规则】在参与庭审的过程中,要遵守法庭规则,对司法人员依法进行的诉讼活动给予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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