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梗概
原告与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2007)北民初字第10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委托张峰提起上诉。
法院诉讼
请求依法依事实撤销原判,判决被告支付借款187000元。
判决结果
被告再本判决生效后给付原告人民币150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评析
原告主张的15万元借款,虽然没有直接证据,但间接证据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四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在起诉状、答辩状、陈述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代理词中承认的对己方不利的事实和认可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但当事人反悔并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