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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级法院提审案
更新时间:2011-12-31

案情梗概

再审申请人王某与被申请人潘某、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之前由爱辉区人民法院于20061117日作出(2006)爱民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王某及其代理人张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原判。王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峰对二审法院判决不服后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诉。省高院指令二审法院再审。黑河市中院于2008724日作出(2008)黑中民申字73号民事裁定,裁定本案由该院提审。张峰代理申请人出庭诉讼

法院诉讼

请求依法改判,判决被告再给付各项费用合计3324

判决结果

经黑河市中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作出黑龙江省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黑中民提字第4号民事判决书和(2008)黑中民提字第4-1号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再支付王某3324.20元。

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依法改判;(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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